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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 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 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 必欲廢之!」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 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 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 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 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 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 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 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 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 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 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 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 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 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策三 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 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 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 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 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攷取 益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又立新 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所以待諸科之不能 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 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 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 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 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 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 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 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又按《志》,神宗以 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 更以策論按此條年月史志不載因是年始改經義故附載之按《陳師錫傳》:「師 錫為監察御史時,詔進士習律,師錫言:『陛下方大闡 學校,用經術訓迪士類,不應以刑名之學亂之。夫道 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猶趨末,況教之以末 乎?望追寢其制,使得悉意本業。用事者謂倡為詖說, 出知宿遷縣』。」

按《文獻通考》:「熙寧二年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 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 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 寧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預 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按此條文獻通考原本作二年但按本紀以熙寧四

年改經義試士,乃置明法一科,以待不能改試進士者,則其為四年可知矣。況《通考》本文中有云「在熙寧五年前者得試明法。」 夫果二年下令立新科明法,則不當云五年前也。其非二年,更較著矣。據此,則「二年」 當是「四」 字之訛,故編次于此。

按《玉海》,「熙寧四年二月,罷明經科,進士罷詩賦、帖經、 墨義,令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論、孟之學,試以 大義,殿試策一道,諸科令改應進士科。」其後詔諸科 舉人試法為新科明法科。

熙寧五年,詔以四場試進士,許宗室應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癸亥。詔以四場試進士」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

熙寧六年,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五月辛亥,罷賢良方正等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始定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年始立宗 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 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別試,別取十人,取五試 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別考 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元豐元年御史請勿以講官充考官及寬口授傳義之禁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御 史黃廉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 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考 官毋用監學講授人。」詔差官日取裁。知諫院黃履言: 「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今大義須 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醲立告賞。證左又皆其 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從之。

元豐二年,詔以「經義、論試宗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元豐二年。命知制 誥張璪。光祿丞陸佃。於祕閣考試宗室。

元豐四年春正月,詔試進士加《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升朝官舉經明行修之士設十科舉法置春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