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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夏四月,詔遇科舉,令升 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七 月辛酉,設十科舉法。」

按《燕翼貽謀錄》:「國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詞賦,其解釋 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王安石罷去詞賦, 惟以經義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 用侍御史劉摯之言也。」

按《玉海》,元祐元年閏二月二日,「裁定取士法,禮部請 置《春秋》博士。侍御史劉摯請進士增試賦,復置賢良 茂才科,新科明法兼經大義,減其額。」詔集議進士罷 試律義,八月,置春秋科。

元祐二年。禁主司於老莊《列子》內命題。復制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春正月戊辰。詔舉人程試。主 司毋得於老莊《列子》書命題。夏四月丁未。復制科 按《選舉志》。元祐元年復制科奏上。而次年奏論六首。 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例。按復制科本紀作二年志

作「元年」 ,蓋奏復在元年,而舉行在二年也。

按《玉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 極諫科。十一月十二日。詔禮部立詩賦式。」

元祐三年,知貢舉蘇軾言:「試官祇須選有詞學者,不 必分詞賦、經義。」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蘇軾本集。元祐三年三 月。翰林學士知制誥蘇軾劄子奏「伏見近日禮部立 法。今後科場差試官三人者一人。詩賦二人。經義差 兩人者詩賦經義各一人。臣謂此法不可施行。凡差 試官務在選擇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則治《易》及第。不 害其能問《春秋》經義入官。不害其能考詩賦若不得 人。正用本科,不免錯繆。頃自聲律變為經義,則詩賦 之士便充試官,何曾別求經義及第之人,然後取士? 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試,則經義、詩賦、策論四場,文理 不同,亦須各差試官一人而後可。」此本言者私憂過 計,而有司不察,便為生出。此條自有科場以來,無此 故事。今後每一試院,分兩頭項試官,問「經義者,則主 虛浮之文;考詩賦者,則貴聲病之學。紛紜爭競,理在 不疑。自此科場,日有詞訟,為害不小,了無所益。今來 朝廷既復詩賦,又立此條,深恐天下監司妄意朝廷 必欲用作詩賦之人為試官,不問有無詞學,一例差 充。其間久離場屋之人,或已廢學,若用虛名差使,顯 不如經義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賜指揮,今後差試 官,不拘經義詩賦,專務選擇有詞學之人。其禮部近 日所立條貫,更不施行。」

元祐四年,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增置《春秋》博 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立試進士四場法。 按《選舉志》: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 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 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 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 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 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 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 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 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 令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 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 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四年,乃立經義、 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 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 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 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 《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 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 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 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 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 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 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 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 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按《上官均傳》,「元祐初,復為監察御史,議者請兼用。」

詩賦取士,宰相遂欲廢經義。均言:「經術以理為主,而 所根者本也;詩賦以文為工,而所逐者末也。今不計 本末,而欲襲詩賦之弊,未見其為得也。」

元祐六年,詔復通禮科,添知舉官,增置點檢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乙未,復置通禮科。 按《選舉志》: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 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 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 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紹聖元年以上舍生附春榜罷經律通禮科及十科舉士法罷制科試策復改置宏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