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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書左丘明,題曰《伯夷列傳》。下二格其行末書司馬 遷變歷代相傳之古書,以肖時文之面貌。使古人見 之,當為絕倒。

《程文》

自宋以來,以取中士子所作之文,謂之程文。《金史》:「承 安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 式,試後赴省藏之。」至本朝,先亦用士子程文刻錄,後 多主司所作,遂又分士子所作之文,別謂之墨卷 文章無定格,立一格而後為文,其文不足言矣。唐之 取士以賦,而賦之末流,最為冗濫。宋之取士以論策, 而論策之弊亦復如之。明之取士以經義,而經義之 不成文,又有甚於前代者,皆以程文格式為之,故日 趨而下。晁、董、公孫之《對》所以獨出千古者,以其無程 文格式也。欲振今日之文,在毋拘之以格式,而俊異 之才出矣。

《判》

舉子第二場作判五條,猶用唐時銓試之遺意。至於 近年,士不讀律,止鈔錄舊本,入場時每人止記一律, 或吏或戶,記得五條,場中即可互換。中式之卷,大半 雷同,最為可笑。《通典》:選人條例,其倩人暗判,人間謂 之判羅,此最無恥,請榜示以懲之。後唐明宗天成三 年,中書奏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內三禮劉瑩 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 草寫凈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貢院擢科,考詳 所業,南曹試判,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只合直 書其事,豈得相傳槁草,侮瀆公場?宜令所司落下放 罪。

《宋史太祖紀》:開寶六年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濟坐試判假手杖,除名。」

夫以五代偏安喪亂之餘,尚令科罪。今以堂堂一統 作人之盛,而士子公然互換至一二百年,目為通弊, 不行覺察,傳之後代,其不為笑談乎!

試判,起於唐高宗時。初吏部選才,將觀其人,覆其吏 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後日 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 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 又不足以為問,乃徵辟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 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 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 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 不拘限而授職。今國朝之制,以吏部選人之法而施 之貢舉,欲使一經之士,皆通吏事,其意甚美,又不用 假設甲乙,止據《律文》,尤為正大得體。但以五尺之童, 能強記者,旬日之力,便可盡答而無難,亦何以定人 才之高下哉?蓋此法止可施於選人引試俄頃之間, 而不可行之通場廣眾,竟日之久,宜乎各記一曹,互 相倒換。朝廷之制,有名行而實廢者,此類是矣。必不 得已而用此制,其如《通典》所云「問以時事疑獄,令約 律文,斷決不乖經義」者乎?

《經文字體》

生員冒濫之弊,至今日而極。求其省記《四書》,《本經》全 文,百中無一,更求通曉六書字合正體者,千中無一 也。簡汰之法,是亦非難,但分為二場,第一場令暗寫 《四書》一《千字經》,一千字脫誤本文及字不遵式者,貼 出除名。第二場乃考其文義,則矍相之射,僅有存者 矣。或曰此末節也,豈足為才士累?《周官》教國子以六 藝,射御之後,繼以六書。而漢世試書九千字以上,乃 得為史。以《周官》童子之課,而責之成人,漢世掾史之 長而求之秀士,猶且不能,則退之隴畝,其何辭之有? 北齊策孝秀於朝堂,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 跡濫劣者,飲墨汁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僭 霸之君,尚立此制,以全盛之朝,求才之主,而不思除 弊之方,課實之效,與天下因循於溷濁之中,以是為 順人情而已。權文公有言:「常情為習所勝,避患安時, 俾躬處休,以至老死,自為得計。」豈復有揣摩古今風 俗,整齊教化根本,原始要終,長轡遠馭者邪?古今一 揆,可勝慨息!

《史學》

唐穆宗長慶三年二月,諫議大夫殷侑言:「司馬遷、班 固、范曄三史為書,勸善懲惡,亞於六經。比來史學廢 絕,至有身處班列,而朝廷舊章莫能知者。」於是立三 史科及三傳科、《通典》舉人條例,其史書、《史記》為一史, 《漢書》為一史,《後漢書》并劉昭所注《志》為一史,《三國志》 為一史,《晉書》為一史,李延壽《南史》為一史,《北史》為一 史。習《南史》者兼通宋、《齊志》,習《北史》者通《後魏》《隋書志》。 自宋以後,史書煩碎冗長,請但問政理成敗所因,及 其人物損益關於當代者,其餘一切不問。國朝自高 祖以及睿宗《實錄》并《貞觀政要》,共為一史。

朱子亦嘗議分年試士,以《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時務律曆、地理為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