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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拜。若賜敕書,即引貢士班首稍前,中使宣曰「有敕」, 貢士再拜。中使宣曰「賜卿等敕書。」班首稍前,搢笏跪, 中使授敕書訖,少退,班首以敕書加笏上,俛伏,興,歸 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凡預宴官分東西升階就坐。 貢士以齒。酒初行,賓興,賢能之樂作。飲訖、食畢,樂止。 酒再行,於樂《辟雍》之樂作。酒三行,樂育「《人材之樂》。作 酒四行,「《樂且有儀之樂》。作酒五行,《正安之樂》作,再坐 酒行,樂作,節次如上儀,皆飲訖食畢,樂止。押宴官以 下俱興就次,賜花有差。少頃,戴花畢,次引押宴官以 下并釋褐貢士詣庭中望闕位立,謝花,再拜,復升就 坐。酒行,樂作,飲訖、食畢,樂止。酒四行訖,退。次日,預宴 官及釋褐貢士入謝如常儀。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乙酉,罷天下三舍按 《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 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 舉仍自發解。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己未復以詩賦取士禁用莊老及王安石字說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復立明法科定詩賦經義取士除私習詩賦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巳,復明法新科。五 月丙戌,命參酌元祐科舉條制,立詩賦經義分試法。」

按《選舉志》:「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

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 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 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 按《玉海》,建炎二年正月八日癸巳,大理少卿吳瓌奏, 復立明法科。

紹興元年復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復賢良方正直 言極諫科。」

紹興二年復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午,詔復置賢良方 正直言極諫科。」

按《玉海》,「紹興二年正月甲午,詔考西漢元光之詔,憲 本朝制舉之文,復置賢良直言科。」

紹興三年秋七月己未,復置博學宏詞科。十一月乙 亥,復《元祐十科取士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宏詞科。紹興三年 七月己未。從工部侍郎李擢之請。改今名。試十二體 古今雜出六題。分三場。

紹興五年,定試川、陝進士及特奏名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冬十月,特奏名進士命宣撫 選官試時務策」按《選舉志》:「五年川陝進士止試宣 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 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紹興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長官委保。」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法隨侍見任 守倅等官,充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 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 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 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 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紹興七年,命行在職事官併宗子,並於行在赴國子 監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命行在職 事釐務官并宗子應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 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

紹興十一年,詔:「制科不拘三年有合召試者,舉官即 以名聞,罷註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初,制科 取士必以三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 明年春,李讞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 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 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註疏。高宗正 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題,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 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 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 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 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 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 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 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 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按宏詞科改正十二體內雜出六題據本紀玉海俱

作紹興三年事。此因更定不拘三年即以「名聞」 之制,故並及從前試法等第耳,非十一年始定也。

紹興十三年,復兼試經義詩賦,立科舉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乙巳,復兼試進士 經義詩賦。二月庚辰,立太學及科舉試法。按《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