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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深,求報無所。昔者西漢之盛,莫如文、景、孝武之賢, 制策所興,世稱晁、董、公孫之對。然而數子者,頌詠德 美,而不及其譏刺。故三帝者,好愛文字,而無聞於寬 容,豈其時君不可為之深言,抑其群臣亦將有所不 悅。轍才雖不逮,時或見容,非懷爵祿之榮,竊喜幸會 之至。

《請慎擇參詳點檢官劄子》
虞儔

臣聞「天下之至平者莫如衡,故能權物之重輕;天下 之至明者莫如鑑,故能別物之妍醜。苟惟衡之不平, 鑑之不明,則輕重倒置,妍醜不分,理之必然,無足怪 者。夫場屋考校之官,士之所恃以為衡鑑者也,去取 高下,無不繫焉。國家取士之制,有經義,有詩賦,自紹 興分科以來,士子不過各專習其一,以應上之科目。」 今之所謂考官者,其向之進取,蓋不過工於一而已 矣。若以經義之人而考詩賦,則恐於聲律未能細評; 以詩賦之人而考經義,則恐於旨趣未能深究。又《六 經》之中率是互考,其《春秋》之凡例,二《禮》之制度,《易》之 象數,倘非素習,未免有所牴牾。往往去取高下,顛倒 謬誤不厭,士論何所不有?是猶衡不「平而欲權物之 輕重,鑑不明而欲別物之妍醜,雖欲勿失,其可得乎 臣竊見省闈體例,士人卷子,先經點檢官批定分數, 然後參詳官審訂其當否而上之知舉從而決其去 取高下,則參詳點檢,最為緊要。伏望聖慈明詔大臣, 將來省試參詳、點檢等官,凡《六經》、詩賦,於朝士中選 其所素習者,使各有其人。仍詔知舉隨其所習,分隸 考校。庶幾士子所業,衡鑑不逃,去取高下,咸得其當, 以副國家取士之意,天下幸甚。」

《請行紹興貢舉條例奏》
李鳴復

陛下憤累歲公道之不明,載灑宸翰,以崇雅黜浮、參 觀器識之說,訓諭知舉,以《易》卷假手、懷挾《傳義》之弊, 戒約多士,使真才實能得以自見,德至渥也。而有司 奉行不謹,繩墨解縱,弊倖繁滋。近者覆試,而中選之 士不入程度者尚多有之,所以虛陛下責成之意,亦 已甚矣。高宗皇帝於紹興二年,嘗批賜考校官曰:「今 次殿試對策,直言之人擢在高等,諂佞者置之下等。」 是歲,得張九成為第一。上曰:「凡士人當自初進便須 別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立。如張九成對策,上自朕躬, 下逮百職,言之無所迴避,擢在首選,誰曰不然?」至二 十七年,又嘗以御筆宣示殿試官曰:「對策中有指陳 時事,鯁亮切直者,並寘上列,無失忠讜,無尚諂諛,以 稱朕取士之意。」是歲,得王十朋為第一。上宣諭宰臣 曰:「殿試卷子,其間極有直言者,前後廷對,未見有此。 聖謨洋洋,真萬世取士之龜鑑也。陛下益計偕之額, 重司衡之選,嚴覺察之禁,下覆試之令,無非為拔才 設也,而真偽混殽,尚闕然不滿人意。今群天下之士 悉試於天子之庭,倘復因仍故態,忠佞不分,是非倒 置,或有學術淺暗、議論乖謬如葉祖洽者,竊據上等, 則士氣摧沮,人才委靡,陛下異日將誰共治天下哉? 高宗皇帝家法具在,願陛下舉而行之,使天下咸知 更化之後,鯁直者必用,諛佞者必黜。」果有以異於前 日,不勝宗社之幸。

《請行牒試奏》
曹彥約

「科舉之弊,莫甚於牒試,而牒試之弊,莫甚於作偽。蓋 解額之有廣狹,士子之有眾寡,廣而寡者固已安其 分,則狹而眾者必思所以為之計。朝廷以承平日久, 士子日盛,設為牒試之法,寬其進取之門,末節細故, 未暇深察,於是改鄉里以就他人之貫,改三族以認 他人之親,甚者改其父祖,改其姓氏,若得若失,尚未 可知,而欺君之跡已昭昭不可掩矣。今國子監牒試, 其弊尚少,臣不知其本末,未敢遽議。惟是漕試之弊, 積習既久,士大夫互相欺詐,恬不為怪,壞士子心術, 莫甚於此。臣嘗反其本而思之,立法之初,其意甚悉。 戶貫之必欲土著,結保之必用三姓,慮其居鄉之無 行也,慮其家世之黨錮也,慮其科舉之有殿罰也,慮 其期以上親之有喪服也」,今乃改其戶貫,改其親戚, 改其父祖,改其姓氏,任意所欲,不定員數,時舉摘一 二尢者而懲戒之,於事無補。律以科舉之法無一可 者,則解而更張之,不可緩也。好事者深知其不便,求 其說而不得。欲增解額則艱立限制,欲均解額則侵 及他郡;欲廢漕額以益諸郡,不特舊額不等,極費區 處,而所部之親戚故舊有決不可不避者,變舊法以 起爭端,終不可久。無已則有一焉:在內有職事官,朝 廷之所選用也;在外有監司、帥守,朝廷之所責任也。 大郡之有通判,小郡之有僉判,轉運司之有主管文 字,諸路之有川、廣、福建,又遠地之多士子處也。與其 詐偽避親而使之冒試,孰若嚴其保任而使之牒試? 隨其官職分其等差。若監司、帥守可舉十五人,則大 郡可舉十人,中下郡可舉七八人,通判可舉五人,主 管文字與僉判可舉三人,川、廣、福建不在此位者不 過一二人。職事官之牒門客者,當如其舊。其以川、廣、 福建牒者,郎官以上不得過下郡之數,寺監丞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