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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過通判之數。明載之於公牘,參之以《法令》,曰:「此 某人者,乃某人之子若弟也,某之親若故也。」或曰:「雖 非某之子弟、某之親故,而某前知其為人」,其居鄉無 失行也,其家世非逆惡也,其場屋無殿舉也,其親屬 無喪服也,後有異同,甘朝典不辭也。如是而行之,與 今時牒試之法無以大相「過,不增發解,不拂人情,而 解額之狹處與士子之眾處,受其利如前日也。」但前 之為法,不許其保任而容其詐偽,後之為法,不容其 詐偽而許其保任,其利害相去何如哉!然州縣官之 牒本路可以稽考,而監司、帥守之牒鄰路容有泛濫。 且如兩浙路與江東、福建為鄰,而又與淮東為鄰,湖 北一路與「湖南、江西為鄰,而又與淮西、京西、夔路為 鄰。若只許一處,則地里有不便,或分之數路,則渙散 而無統,須合與之關防,立為限制。應監司、帥守牒過 員數,並限七月三十日以前具申禮部,禮部總其名 數,並限九月三十日具申部省,備牒御史臺、諫院,則 其弊可革矣。至於四川解試日分不同,又須比附日 限別下。但今歲科舉在近,難以驟變舊規,亦不敢以 鄙陋愚見,以為盡得天下士子之情。欲望聖慈下此 說付禮部、監學熟議之,與大臣圖維之。如或可行,以 備戊子歲漕試科舉之用。恐於名教亦有萬一之補。 臣不勝大願。」

《答滕德粹》
朱熹

「補試得失如何?」此不見《補試牓》,然計此亦分定矣。雖 斷置不下,徒自紛紜,豈能移易毫髮於其間哉?而其 所以害夫學問之道者,則為不細。蓋物欲利害之私, 日交戰於胸中,亦何暇而及於玩索存養之功也耶? 近思所疑,但熟玩之,自當漸見次第,但恐心不專一, 則無由可通耳。

《論宋明經帖書墨義》
馬端臨

按:自唐以來,所謂明經者,不過帖書、《墨義》而已。愚嘗 見東陽麗澤呂氏家塾有刊本呂許公夷簡應本州 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蓋十餘條,有云「作者七人 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則對云『七人某某也,謹對』」;有云 「見有禮於其君者,如孝子之養父母也」,請以下文對, 則對云「下文曰『見無禮於其君者,如鷹鸇之逐鳥雀』」 也,謹對。有云請以註疏對者,則對云「注疏曰」云云,「謹 對。」有不能記憶者,則只云「對未審。」蓋既禁其挾書,則 思索不獲者,不容臆說故也。其上則具考官批。如所 對善,則批一「通」字,所對誤及未審者,則批一「不」字,大 概如童子挑誦之狀。故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 者,殿舉之罰極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蓋以其 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藝祖許令 再應,待士之意亦厚矣。

《科舉詔》
真德秀

敕門下:「朕惟我祖宗張設科目,以網羅天下之彥,龐 臣碩輔,多此塗出,庶幾乎三代選舉之意。朕以涼菲, 獲承丕緒,所與共天位治天職者,非一時賢士大夫 乎?故自踐阼以來,凡數下賓興之詔,思得英傑,協圖 康功。而前者枋臣崇飾私意,淵源醇正之學,斥之為 偽;忠亮鯁切之言,嫉之若讎。由是士氣鬱而弗伸,文」 體浸以不古。肆朕更化之後,息邪說以詎詖行,闢正 路而徠忠規。四海之士,聞風興起,既有日矣。今玆大 比,爾多士其各抒所韞,試於有司。賢書來上,朕將親 策於廷,以備器使。《詩》不云乎:「鳶飛戾天,魚躍于淵。豈 弟君子,遐不作人。」朕之激昂士類,蓋與周之先王同 出一揆。爾多士其可不勉自澡濯,以副招徠之意乎。

《送馬翰林南歸序》
明·善

「上患吏弊之深以牢也,思有以抉而破之。」於是考取 士之法,倣於古而不戾於今者,乃設兩科以取國士, 天下翕然以應。英翹之士。被鄉薦而會試南宮者百 三十五人,雍古士、馬君伯庸巍然在一科之首,及廷 對,大策復在第二。於是聲震京師,出則群人爭先睹 焉。既而官之曰「應奉翰林文字、承事郎、同知制誥兼」 國史院編修官,而其弟祖孝亦以科名得陳州判官。 吁,榮矣哉!來告余以歸省其母,又以余忝在試官之 末,求言以華其歸。伯庸之名顯於天下,垂於後世,歸 不待余言而華也。雖然,竊有告焉。余,侍臣也,每聞上 旨,無或不在儒者,有曰:儒者守綱常如握拳然;嫉者 曰俗儒遷闊多窒。有曰「處大事立大議,則吏不被能 也。」乃黜吏者之秩,而發其機牙,峻之隄防,風俗為之 一變。若曰:「吾將收儒之效矣。」黜者曰:「尚相觀彼儒之 所為噫?」為而輩者,不其殆哉!夫儒效,不易立也,不效 則將孤所望。孤所望,且將疑爾儒之不足恃也。扼掔 泄憤,乘隙而攻者林林也。而輩之被攻踣者一人,孤 上之人之望,而疑爾「儒也,吾且柰何!今即官守,慎勿 挾所得,恃所眷,賚出幾微於辭色。而所誦之書,不有 有司之事,卿大夫之職乎,宰相之業乎?毋慕高遠,毋 忽卑近,盡心於其所試,而我者湛乎其存。夫如是,何 患乎儒之效不立哉?」余之告伯庸者止矣,兄弟以為 然。不然。歟然之,則出以示,而同年進士嘗試自勉,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