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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 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 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 《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 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按 《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術。 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設 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始 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詞 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是 條具以聞。

紹興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兼經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分經義、詩賦為二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己未,分經義、詩賦 為兩科取士。」

紹興十七年,申明程文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申禁程 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皆不考。

按文獻通考作十三年事此又申明其制耳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 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用佛書全句, 舊式皆不攷。建炎初,悉從削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 下。

紹興十九年,詔禁用程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自神宗 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 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 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 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 汰用程說者,並從之。」

紹興二十二年,以習《周禮》《禮記》者少,命州郡招延,優 加誘進。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士 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寖廢,遂命州 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 優加誘進。」

紹興二十五年,詔「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弛道 學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權要親族覆試載在二十六年按《選舉志》:「初,秦 禬專國,其子熹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 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 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 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 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 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 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 學之禁稍解矣。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 皆檜、熹語,有司擬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 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 者,並令覆試。」

紹興二十六年,更定《科舉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立六科以 舉士。六月戊寅,復權要親族中第覆試法。乙酉,詔取 士毋拘程頤、王安石一家之說。秋七月,詔進士因事 送諸州軍聽讀,特放逐便,仍許取應。八月,革正前舉 登第秦塤、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舉常平朱冠 卿言,「秦檜挾私廢法,塤等皆其子孫親戚門下憸人。」 於是有官應試者,所授階官易左為右;白身者駁放, 占用省額,復還後科。十二月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貢 舉敕命格式》。按權要中第覆試弛程王二家之說駁放秦塤曹冠出身據選舉志通考俱作

二十五年事,與《本紀》互異。在《本紀》挨年紀事,不應有誤,而《志》及《通考》又確有「年」 可據,故於上年書本紀,載在二十六年,而以《本紀》仍編次於此。

紹興二十七年,試《詩賦》復行兼經,詔臺省親戚省試, 合格者命覆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朔,復兼習經 義詩賦法。按《選舉志》: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 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 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 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 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按《玉海》。「紹興二十七年。詔兩省臺諫侍從有服親,省 試合格。命後省覆試。」

紹興三十一年,復分經義、詩賦兩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二月乙丑,詔分經義詩 賦為兩科。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 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 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 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併場, 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