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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又 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舉 取士,得人為盛焉。

順帝至正三年推恩終場下第舉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三月,監察御史成遵等言,可 用終場下第舉人,充學正、山長。國學生會試不中者, 與終場舉人同。」

至正二十三年。復准後期及下第舉人補教授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十三年六月甲寅。詔授江南下 第及後期舉人為路府州儒學教授。 按《百官志》。二 十三年六月「中書省奏,江浙福建舉人。涉海道以赴 京。有六人者。已後會試之期。宜授以教授之職。其下 第三人亦以教授之職授之。非徒慰其跋涉險阻之 勞。亦以」激勸遠方忠義之士

太祖洪武三年御試下第舉人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三年,上御奉天殿,策試下第舉 人。先是禮部會試者多,而中式者少,被黜落者咸以 為言。上命翰林儒臣考下第卷中,擇文理優長者得 十六人,由是復廷試之。」

洪武五年,詔「禁下第舉人謗毀主司。」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五年春正月,上謂禮部臣曰:「近 代舉人不中程式,多不省己自修以圖後進,往往摭 拾主司細故,謗毀以逞私忿,禮讓廉恥之風不立,今 後有此者罪之。」

洪武十八年以下第舉人,俱授教職。

按《明會典》:「洪武十八年,以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 教諭。 又令會試下第舉人,願回讀書,以俟後舉者 聽。」 「又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

洪武三十年,令再試「寄監下第舉人。」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再試寄監下第舉人,中式者次 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訓導,不中者外州吏目

成祖永樂二年再試下第舉人

按《名山藏》:永樂二年六月諭禮部曰:「天下之才不盡 也。落第舉人,或本有學問,為文偶劣,或文故不劣,試 官偶遺之。其再試,既試,得張信等六十人,召見,賜冠 帶而勉之,使進學於國子。」

按《大政紀》:永樂二年六月壬辰,命禮部令翰林院更 試會試下第舉人,擇文詞優等貢士張炫等六十人, 召見,皆賜冠帶,送國子監進學,俟後科。勉之曰:「士當 立志,志一則工專,工專則業就。爾等於學已有根本, 但更百尺竿頭進步,爾後科第一甲人,有不在爾曹 乎?其往勉之。」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二年六月,上命禮部曰:「會試下 第舉人既多,其中必尚有可取者。或本有學問,而為 文之際記憶偏差,以致謬誤;或本不謬誤,而考閱之 官神情昏倦,失於詳審,以致黜落,此皆可矜。其令翰 林院出題更試,擇文詞優等者以聞。」得貢士張炫等 六十人以奏,上召見,皆賜冠帶,命於國子監進學,以 《俟後科,且勉之》曰:「士當立志,立志則工專,工專則業 就。爾等於學已有根本,但當更進步爾後科第一甲 者,有不在爾曹乎?其往勉之。」

永樂四年,親試下第舉人。

按《名山藏》,永樂四年三月,上試禮部,中選舉人朱璡 等,擢林環第一。復親試下第舉人,得文學優等二十 一人。賜冠帶,授之官,選未及者,賜鈔遣還。諭之曰:「爾 等當歸,務學鄉里,父兄所在,孔子蓋恂恂如也。尚謹 子弟禮,毋生驕慢,以蹈凶德。」

按《大政紀》:「四年三月丙午,廷試下第舉人,得文學優 等周翰等二十一人,各賜冠帶,送國子監進學。 永樂七年,令下第舉人再試送監。」

按《明會典》:「永樂七年,令下第舉人再試送國子監進 學。其優等者,仍賜冠帶或加俸級,後令發回原學進 業。」

永樂十三年,復試下第舉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上以禮部會試下第舉人中 或有學問可取者,命翰林院再試之,續取二十四人, 並賜冠帶,給教諭俸,送國子監進學,以待後科。」

下第部藝文一

太學生劉仁軌等,省試落第,撾鼓申訴。「准式,卯時付問頭,酉時收策試,日晚付問頭。不盡經業,更請重試。臺付法。」 不伏    。《唐張鷟》

劉仁軌,青襟冑子,黃卷書生,非應奉之五行,異王充 之一覽。天下第一,希聞胡廣之才;日下無雙,罕見黃 童之譽。《春秋》一日,徒棄光陰;文史三冬,虛淹歲月。有 司試策,無晁錯之中科;主者銓量,落公孫之下第。理 合逡巡斂分,退坐授銓,豈得俛仰?自之「肆情撾鼓,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