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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司許就類省試。」

紹興二十六年,增解額,罷鄉飲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二月「己卯,定諸州流寓 士人解額。夏四月戊子,增溫台等十六州解額。戊戌, 罷鄉飲酒舉士法。」

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增四川十七州舉人解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四川類試,從朝廷差官,其不及歸鄉 者,許暫就運司附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九年,孫道 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帝曰:「後舉但當使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 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 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 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 始從朝廷差官。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 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 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 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 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 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 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孝宗隆興元年詔川廣進士附試兩浙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初,詔川廣 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

乾道六年詔諸道試官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詔諸道試 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 私弊也。」

淳熙十年定四川類試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年三月戊子,詔四川類試, 自今十六人取一人。」

寧宗嘉泰四年定礙格不礙格人分院異題試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泰四年詔:「自 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理宗紹定四年命國子監及諸郡博選考官投卷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偽增諸府解額唐鄧光州皆復舊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臣僚甚言 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 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司必兼經賦。乃 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 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 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 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 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餘聽制司選差。自 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 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時場屋士子日 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 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 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 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 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 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姦詐 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 覈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命官鎖廳 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 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 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 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 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 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讎。至是, 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 者,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 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 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 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 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 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湖、興化及 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 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 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 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 牒官、保官。」初,唐、鄧二州常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 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 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 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 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嘉熙元年紹興安吉江陵別立院差官考試嚴國子監保結及類試封彌謄錄見燭之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