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 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 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 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 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 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 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 郡元額混取以優之。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 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 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 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 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 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 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許自陳悔牒一次。 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 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 彌官作弊不一,至時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 選見投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 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 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 曆發過謄錄所,書寫真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 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淳祐二年詔軍功補授人願就鄉舉者聽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蘄黃、光等州俱於別府附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淮南 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 差試官路便。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 祕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 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 額取放。
景定三年以建儲恩詔三學免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 詔三學免解外行食生員。兩赤縣解試終場人。及臨 安府學職事。特令赴省一次。以建儲恩優異之也。
度宗咸淳九年增諸州郡參詳官檢點試卷官命漕臣委官覆試鄉貢士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度宗初以雷同 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 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 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 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 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 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 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考雷同,又 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 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先是,州郡鄉貢 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 及帥守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 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 能行文不謬、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 與駁放。如將來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試漕守之臣及 考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