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 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官不得 干預。一、搜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搜檢, 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搜檢得 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綽官,凡 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 不得私相談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務。一、受 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于簿上附名交納, 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 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于試 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原卷字數、語句、 謄錄相同于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致脫漏添換。 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 心對同于後附書「某人對讀毋差,毋致脫漏。」一、舉人 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 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用墨,毋致混 同。
惠宗建文元年春正月詔京省開科鄉試
按《正氣紀》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八月補行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甲子,禮部奏,「壬午年兵革, 未舉鄉試,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詔行之。八月,命 翰林院侍讀胡廣、編修王達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 府。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二月,禮部言,「科舉舊制,應 子午卯酉年鄉試。去年兵革倉卒,有未及舉行者,請 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制曰:「可。」八月,復開科鄉試。 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于順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六年八月癸未,命翰林院修撰李貫、 檢討伍從主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府,撤闈,取黃壽 生等八十名。」
永樂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命右庶子楊榮等主考應天鄉 試,命宴于本府,撤棘,取中式舉人徐則寧等三百名。」 永樂十五年,令兩京鄉試考官以春坊充。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 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賜宴于本部及本府 按《大政紀》。永樂十五年八月。應天府奏。畿輔鄉試。取 中式舉人楊珙等一百名。
永樂十八年。八月戊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按《大政紀》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錢浩等一百名。」
仁宗洪熙元年令貴州就試湖廣定鄉試額詔鄉試先審訪行止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 按《明通紀》:洪熙元年詔:自今各處鄉試。乞令有司先 行審訪。務得博古通今。行止端重,年過二十五者,許 令入試。比試則務選其文詞典雅,議論切實者進
宣宗宣德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宣德元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周讓等八十名。」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王堂 等。應天府奏取中式舉人沈譓等八十名。」
宣德七年、令順天鄉試、額取八十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七年三月,命禮部試驗大通關提舉司吏 文中,其文可取,命復舉人,俟下科會試中自陳:「臣廣 東瓊州府昌化縣學生,永樂二十一年鄉試中式,因 病未及會試,繼丁母憂。宣德六年八月至部,以違限 充吏。切思海外之人,本圖光顯,今乃論謫為吏。伏望 聖恩矜念。」上憐之。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宋雍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闕〉等八十名。 九月,御史包孝德、給事中虞祥奏:「順天府鄉試,關防 不嚴,致有詐冒,請治提調府尹李庸、監試官御史梁 廣成等罪。」上命姑宥之。上顧侍臣曰:「科舉求賢,國家 重事,於此而不用心,他事可知矣。御史給事中所劾, 本不可宥,但念斯事,因庸覺察,不然則奸弊不露矣。」 宣德十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鄒冕 等,應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郭倫等八十名。」
英宗正統元年增鄉試額
按《明通紀》:正統元年三月,詔增鄉試取士額。先是,祭 酒陳敬宗言:「比者解額有定,副榜數少,以致天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