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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類多缺員。吏部遂建議兼考監生,補除教職,往往 僥倖選列,不稱師範。竊以為縱科舉取人之濫,猶愈 於監生考試之精,請量寬解額,專取之于副榜,庶幾 訓導得人,賢才無滯。」于是議增科目有差。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三年,順天《鄉圍》火,復試之。

按《大政紀》:正統三年七月,順天鄉試,初場火焚試卷 三之一,考試官侍講學士曾鶴齡力請更試,從之。初, 有司懼罪,不敢以更試為言,惟欲請葺場屋,以終後 兩場。鶴齡曰:「必更試然後滌百弊,以昭至公。不然,雖 無所私,此心亦欺朝廷豈惜一日之費,不成此盛舉 哉?」有司具二說以進。命下,悉如鶴齡所言,人皆懾服。 撤棘,取殷謙為解元,後為戶部尚書,并宮保李賓、都 御史王梲、芮釗及岳正中會元,賜進士第三,直內閣, 號稱「得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瑄等八十 名。

正統五年,復定鄉試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 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 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陝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 按《名山藏》:正統五年十二月,增鄉會試取士額, 正統六年增順天鄉試額,令選擇考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順天鄉試增二十名。又令考官必 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致 仕養病與署事舉人并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順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缺 等一百名應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溥等一百名。 正統九年奏准生儒送試法。及收貯鄉闈供用物件 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各省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 考送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 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 詐冒。」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 考選。又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 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 待下科取用。中間若用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免致 再科擾民。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司 馬恂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昌等一百名。」 正統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莫灝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輿等一百名。」

代宗景泰元年申開科不拘額之例禁生儒違例入試定五經考官法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又令應試儒 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并文武官舍、軍 校、匠餘,不許于外郡入試。又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 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八月丙戌,順天府奏鄉試,取中 式舉人劉宣等二百二十五名。時主考侍讀學士劉 鉉與侍講陳文及揭曉第一人劉宣,乃盧龍軍士也, 文欲更之,鉉曰:「朝廷立賢無方,不可。」乃止。後宣由翰 林官至南京工部尚書,第三名則王越封威寧伯,侯 瓚歷南京兵部尚書,賈俊歷工部尚書,劉敷歷掌院 右都御史,阮勤、陳儼俱歷侍郎,張岐歷僉都御史。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章袁等二百名。」

景泰三年,定「聘同考官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御史 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 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景泰四年,增定鄉試額。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崇嶽等二百五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五月,增定各省鄉試取士 額數,順天、應天先一百名,今各增三十五名,浙江、福 建先六十名,江西先六十五名,湖廣先五十五名,河 南先五十名,山東先四十五名,今各增三十名,廣東 先五十名,四川先四十五名,陝西、山西先四十名,廣 西先三十名。今各增二十五名;雲南先二十名,今增 十名。

景泰七年,順天鄉試,始行覆試法。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二月,詔定南北直隸及各布政 司鄉試取士額數。累朝取士,原無定額,應天如洪武 之丙子,永樂之乙酉、辛卯,俱三百名,江西如永樂之 甲午等科,俱二百名,可考也。至景泰庚午以來,各處 增數過濫,如順天、景泰庚午、癸酉則二百二十五名, 應天、景泰庚午則二百名,癸酉則二百五名。至於裁 定兩京各一百三十五名,內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 雜行,江西九十五名,浙江、福建皆九十名,湖廣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