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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二十三年,以鄉試文多乖謬,追奪考官聘禮治 罪。」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禮部奏:「成化二十二年天 下鄉試錄文多乖謬,乞將考試官訓導黃奎等追奪 聘禮,令御史究問。」時聘教官多非有學識之士,故罕 稱其選。

孝宗弘治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弘治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濮韶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靳貴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贊善張元正。」

弘治四年,禁外簾侵奪內簾,權令提學考覈教官,以 備聘取入簾。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 干預,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并御史欺陵斥辱,文 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 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勿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 罪。又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 第,以備科舉聘取。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于等 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弘治五年,定監生、醫生、天文、陰陽人等入場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 就本處鄉試。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 應試。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 係在任依親官生,并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 者,皆不許入試。」

按《大政紀》:「五年四月,巡撫雲南御史張泰請開解額, 議增五名。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顧清等 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王鏊。」

弘治七年,定雲、貴合刻《試錄》例,并增其解額,禁濫聽 請囑。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 鄉試錄,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又令考官不 許聽囑濫請,各將舉主職名咨呈禮部。又令雲貴解 額共增五名。又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 險怪艱澀之辭,答策不許引用謬誤雜書。其陳及時, 務須斟酌得宜,便于實用。不許泛為夸大,及偏執私 見,有乖醇厚之風。御名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 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違者黜落。文字試題上 不許加奉「試」字。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 許草書及先後錯亂。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 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小錄 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 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令應 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 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 照依編定字號。并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 亂。」奏准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 員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學外、于順天府所屬、并鄰近 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凡科場應用物件、令 各布政司并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 以備會試供給。雲南兩廣免送

弘治八年鄉試。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 襘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少詹事張昇、侍讀馬廷用。 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昶等一百三十五名, 主考侍讀江瀾。」

弘治十年,許醫官子孫照舊鄉試。

按:《明會典》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 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弘治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孫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中允楊廷和。 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唐寅等一百三十五名, 主考洗馬梁儲。是科得梁材著名。」

弘治十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謝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梁儲、侍講張燦。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 考諭德王華、侍講劉忠。」是科十名以前,官至尚書、侍 郎、詹事、都御史、太常寺卿、府尹凡七人。

弘治十七年,嚴「訪《舉考官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 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張璿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江瀾,諭德靳貴。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眭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 考侍讀學士白鉞、贊善費宏。」

武宗正德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正德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張行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院學士劉春、 侍講學士吳儼。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