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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衢于詔獄,革應天鄉貢士應制南宮。初,應天呈到 試錄,禮官嚴嵩劾其品騭文字,不填主考名,為大不 敬。大學士夏言又謂「發策以國家戎祀為問,所對多 譏訕語,當置于理。」遂命官校逮繫汝璧、衢于詔獄。其 提調官孫懋、楊麒、何宏、沈應陽,俱命南京法司即訊。 同試官舒文奎等。各行所在巡按,即訊所取鄉舉不 許赴南宮會試。

嘉靖十九年,增湖廣解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按《大政紀》,十九年秋七月,「增湖廣解額原八十人,增 至九十人。」按會典言增五人此言十人互異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監生應試例。題准湖廣清浪等 衛、就貴州鄉試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 履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 項情弊,方許收考。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 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又題准:湖 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 試。

嘉靖二十五年,增貴州解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額五名。」

穆宗隆慶元年始定中式舉人填親供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揭曉之日,提調官即將中 式舉人硃墨卷發出。提學道查驗墨卷字跡,與先前 考取科舉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硃墨二 卷上親供腳色,提學官用印鈐封,兩京送京府,各省 送布政司,差人星馳解部。如試錄先到而解卷到遲 者,將提調官參究治罪。若驗係謄過文卷而提調官」 輒為印鈐者,一併參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書。不必 再錄原卷。

按《大政紀》:「隆慶元年三月,提學御史耿定向奏科場 事宜:一、兩京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一、同 考官宜令廣取正備卷,如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別房 覆校,主考仍自搜閱落卷,毋避嫌輕棄。一、初場分經 校閱,二、三場宜更易品訂,毋令偏重初場,致遺積學 真材;一、時義體製浮蔓,宜嚴立程式,字限五百。一,揭 曉之日,宜以中式硃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鈐封解部, 以防偽濫。一、監生字號,宜與生員一體彌封,取數仍 如舊額。」已而御史陳聯芳一意重後場,以羅實學;及 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學 為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禮部議覆,俱 允行。是科去「皿」字號,監生中式甚少,考官王希烈、孫 挺謁文廟,被沈應元等遮訴,語「不孫。」事聞,逮治為首 數人,如例發遣,尋改為民。後有旨,令監生編號如舊 行,將以調停後來也。

隆慶四年,增兩京監生解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 增額各十五名,不為例。」按春明夢餘錄作五年互異 按《大政紀》:「四年十二月,調用江西提學副使陳萬言, 科舉校士遺落者,悉詣巡按劉思問求覆校,幾四萬 人。思問與期會都司署中,未至而士爭門入,都指揮 王國光呵止之,退相蹂踐,死者六十餘人。南昌知縣 劉紹恤主彌封縣,有素所獎拔士試而中者二人,時 論俱謂紹恤私二人。於是南科道官有言吏、禮二部 覆思問無罪,國光行。」撫臣逮問二人中式,紹恤實不 私。然不應招致門生,與萬言俱以不及調用。奏可。

神宗萬曆元年定取中舉人例又增雲南解額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各處鄉試,行令提調官轉 行主考官,除初場照舊分經外,其二三場改發別房, 各另品題,呈送主考定奪。查果三場俱優者,即置之 高選;後場儁異而初場純疵相半者,酌量收錄。若初 場雖善而後場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後場雷 同作弊者,查將本生從重問擬。其提調主考等官仍」 蹈故習者聽撫按官及禮部查究。又令增雲南解額 五名。又奏准、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 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 浮靡之弊。

萬曆四年議准、「聘取同考例。」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 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 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 員,南京于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萬曆十三年,定「訪《奏主考》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鄉 試之年,巡按御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于在廷諸臣 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仍量 道里近遠,先期奏差。」

萬曆十八年,始行磨勘法。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 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 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