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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考官,除郎中不便與差外,將六部員外、主事、評博、中行國子監科甲出身官員及近畿進士、知縣并守部進士盡行開列,仰憑

欽點。如臨期進士官乏員、方將舉人內文學素優者、

「選擇開送」 等語。查鄰省亦有鄉試,其鄰省官員不必行取。至六部員外、主事、中行、評博、內閣中書、國子監科甲出身官員,守部進士等,俱住京日久,預先揣摩,或有囑托之弊,亦未可定。相應如左都御史董所題,嗣後六部員外郎、主事、中書等官及守部進士俱停其開列,止用直隸所屬進士、知縣、舉人、知縣等官,不論已未分房,至考期將近,由順天府照例咨呈吏部。吏部行文直隸巡撫「取進士知縣三十名。如進士知縣不足用,舉人知縣共起送三十名。量計道里遠近,限八月初一日來京住順天府內。八月初四日具題。」 初六日吏部宣

旨畢、即與正副主考監試等官一同入場。仍令順天

府該城御史嚴加察訪。不許知縣等官私與在京人員往來。如有違者、即行題參。康熙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五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順天府丞勞疏稱,順天鄉試號房請於戊子科鄉試之年,聽府尹先期題請,將號房酌量增置』等語。應如所請。應於戊子科鄉試年,聽該府尹先期查明題請,酌量設法增置。又疏稱嗣後請將鄉試咨送應試諸生,務在場期十日以前納卷,在場期五日以前,如逾限者不准』等語。應如所請。嗣後鄉」 試咨送應試諸生,務在場期十日以前,投納試卷務在場期五日以前,如逾限者不准。又查京闈彌封所官止二員受卷等所官四員。應如所請,嗣後鄉試彌封所官增添二員照受卷等所共用四員可也。奉。

旨:「這號房設法增置,所議甚當,但不應止交與順天。」

府官員、「科場事務、係禮部專管。著禮部尚書以下官員、與順天府官員、公同設法增置。餘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戶部則例》戶部咨覆直撫趙咨稱,直屬舉進牌坊銀兩向於道庫撥給,嗣於康熙四十五年奉

旨以「支給進士等牌坊銀、俱係六十兩」等語。《京城牌》

坊銀止給三十兩,此項銀兩應在京城支給,經戶部議覆,「嗣後直屬各省進士牌坊銀三十兩在京城支給,應將各省舉人牌坊銀,俱係二十兩支給,其舉人各省應試不在京者,前銀仍照舊在各本省藩庫支給」 等因,遵奉在案。今直屬四十七年戊子科中式舉人,俱在於順天應試,其牌坊銀兩應否照依各省藩庫支給,或令赴部請給等因,請示前來。查前項牌坊銀兩,先經本部議以舉人各省應試不在京者,仍照舊在本省藩庫支給,行文在案。今直屬舉人係在順天應試之人,其牌坊銀兩應令在部支領。相應行令該撫將直屬每年應徵牌坊銀兩造冊解部可也。

康熙四十九年

《禮部則例》,康熙四十九年四月內,國子監咨為科舉事。「今辛卯科鄉試,查各州縣衛上科來文,每有印信模糊者,其中恐有假捏之弊,應於印文之傍,用各州縣衛該地方首字編定號數,自一號以至數十百號,挨次編報,以便查核。更用粘單。凡後送者,將前送姓名備載附查,庶無捏送之弊。至現在肄業者,雖前科」 取有文結,今科仍行照例取結送監。如有齎文赴監違限及並無本地方官文結,臨時祗取京官印結溷瀆者一概不准移送。

康熙五十年

《禮部則例》。禮部議得:東撫蔣題請鄉試廣額,臣部以無庸議,具題奉

旨「各省讀書士子。日盛於前。鄉試中額。應酌量加增。」

「這本內事情,著再議具奏。欽此。」 臣部又將山東等八省彙題,其未經題請之省,應否一併加增之處,伏候。

上裁等因題請奉

旨:「依議。未經題請之省,亦著一體議增。欽此。」恭惟我 皇上振興文教,樂育人材,是以天下讀書士子日盛。

於前今奉

特旨加增各省試額。具見

浩蕩弘恩。今將直隸各省鄉試中額,俱於五分之內。

增加一分。查順天原額生員「貝」 字號取中九十名。今增十八名。《滿洲》、蒙古「滿」 字號,取中三十二名。今增四名。漢軍「合」 字號取中十一名。今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