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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按《選舉志》:嘉 祐二年,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寖失渾淳。 歐陽修知貢舉,尢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修晨 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 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 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 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王洙侍邇英閣 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 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 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咸請易 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 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為檢察,偽濫自 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 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嘉祐五年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

嘉祐七年三月辛亥,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三年詔禮部三歲一貢舉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丁亥。詔禮部三 歲一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 法不便。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 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按《文獻通考》。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 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 其弊浸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 籍屢上,而道途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 一貢舉。」

徽宗崇寧三年罷省試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 由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按《選舉志》:徽 宗設辟廱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郡猶以科 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 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宣和六年增進士額百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宣和六年,禮部 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 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 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 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 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 然矣。

紹興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試進士於南 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 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 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 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又按 志,「紹興五年初復南省試。」謂宗學生

紹興十年,展省試期一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九年以科試明 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 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 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

紹興十二年,定省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十二年正 月省試後皆準此。

孝宗隆興元年增省試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春正月戊申,詔禮部貢 院試額增一百人。」

理宗嘉熙四年詔兩淮經寇者比例赴省試一次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四年, 詔「兩淮經寇州郡已舉未改免人。與比荊襄例。令赴 來年省試一次。」

淳祐九年令士子自本貫保明給據先申禮部偽冒者許告捉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九年,以臣 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 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 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 依鬻舉法治罪。

淳祐十二年,更定省試期。分廣南東西兩路取放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八月己未,詔來年省試仍 舊用二月一日,殿試用四月十五日以前,庶免留滯 遠方士子按《選舉志》: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 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 中土士子同工。請援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 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景定三年二月詔省試中選士人覆試於御史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