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政紀》,九年二月,命大學士梁儲、翰林學士毛澄 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霍韜等四 百人。
正德十二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二月,命大學士靳貴、少詹顧清主 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倫以訓等三 百五十人。四月,大學士靳貴以典試事被劾致仕,賜 敕給驛以歸。初,辛未會試,給事中馬卿劾貴賣題,事 未揭曉,禮部移文內簾主考靳貴家奴洩試題,受千 金。主考劉忠驗號其人中式。比填榜,黜之曰:「用戒黷」 貨。已,出院尚書費宏上疏請究之:「縱不實,可使大臣 毋受侮於四方。」竟坐奴罪,舉子充吏。至是,科貴方以 病在告,既而稱愈,復出典會試,益致群疑。於是言官 復醜詆之。
正德十五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五年二月,命吏部左侍郎兼學士石珤, 侍讀學士李廷相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 式舉人張治等三百五十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會試,取張治等三百五十人 以上。南巡,未廷試。」
世宗嘉靖十年定會試舉人給由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會試除新科舉人齎執公 據外,凡依親等項復班舉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 到部者,照例送問各該承行官吏查參。其止齎原給 文引者,不拘日期遠近,一切不准入試。」
嘉靖十七年題准、會試奏銷銀兩之例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試院應用物件,并板木紙劄 及登科錄紙劄等項銀一千九百五十兩,供給銀五 百兩,筵宴銀三百兩,俱各省科舉用,剩銀解用。浙江、 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兩,河南、山東、山西、 陝西、廣東應天府各二百兩,雲南、廣西各一百兩。其 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隸各府解用。內真定府 二十八兩;保定府二十五兩二錢;大名、永平二府、各 二十二兩四錢;順德、廣平二府、各一十九兩六錢;河 間府一十四兩。
嘉靖二十二年,定「知貢舉迴避」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禮部尚書止是領題進呈,有 子入試者不必迴避。侍郎充知貢舉官,有子應試者 許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命吏部侍郎一員充知 貢舉官,入院供事。」
嘉靖四十四年,定「會試《違禁治罪法》。」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 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 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 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拏者, 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穆宗隆慶二年戊辰科會試添搜檢官二員
按《明會典》,凡禮部會試,隆慶二年添御史二員搜檢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二月,命大學士李春芳掌詹事, 禮部尚書殷士儋為會試考官,取中田一儁等四百 人。
隆慶五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隆慶五年三月,命大學士張居正、呂調陽 為會試考官,取中鄧以讚等四百人。」
神宗萬曆二年題定會試額以三百為准
按《春明夢餘錄》:「會試額數,嘉靖、隆慶以首科皆四百 人,萬曆二年張文忠居正題定三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