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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硃卷,分發房考,各散本房諸生謄寫,限五日繳還禮部。又按《會典》,順治十二年,增滿監試御史二員,滿巡察御史二員。其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監門等官,俱由內院、中書科、國子監、光祿寺、上林苑、順天府、京衛等衙門官取用。其巡綽官,用京衛守備、千總等弁供給。所用禮部司官,俱預行各衙門,開送坐名,派定執事,屆期具題。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減定會試中額。滿洲中。」

二十名。蒙古中五名,漢軍照舊中二十五名。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停止八旗考試。」又按《會典》,

順治十四年,停分房取士之例。各經同考官公閱公薦,增閱《春秋禮記》官各一員。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會試額數減半,每科取」

中進士一百五十名。又按《會典》,順治十五年令應開送同考各衙門,除曾經直省典試及會試分房不開外,其見在各官,臨期密開職名,移送禮部題請。

欽點。凡正副主考同考、及執事等官、二月初六日、於

午門前行禮、出。赴禮部簪花筵宴。主考同考給與

綵緞表裡出場。次日行禮,簪花筵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雲貴蕩平,再行會試,增額三」

百五十名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恩詔會試中式、照丙戌科增額四百名。仍分南北中

卷,照「應試舉人多寡,隨時定額。」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監試御史、巡察御史,停其」

坐名題請通行開列,密請

欽點。其內外簾執事等官。禮部將應送各官、盡行開

列、與正副考官一併題請

欽定。又按:《會典》,康熙三年題准

命下日即入場。停止行禮筵宴。又按《會典》。康熙三

年題准停止會試副榜。又按:《會典》,康熙三年題准舉人考授內閣中書及現任者,俱准會試。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直隸舉人,責成順天等府。」

起送各省舉人,責成該布政司起送。除欠糧緣事已經革黜,及現在議處未結,與罰科丁憂患病等項,確察不送外。其應會試舉人,於會試年前詳察造冊,限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會試年正月初十日止,赴部投文。如過期投文者,不准收試。該地方官不照定限送部,并遲誤給文者,禮部指名題參。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舉人、教官仍准會試。」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會試加中額三百名。」又按會

典,「康熙九年復行禮筵宴。」 又按《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八旗復行會試,滿洲、蒙古另編「滿」 字號,取中進士四名;漢軍另編「合」 字號,取中進士四名。又按《會典》,康熙九年議准,會試關係取賢,大典展限於二月初一日以內投文,准其會試。凡會試下第舉人,例給路引,以便下科起文會試發榜後,禮部即劄行順天府,并發直省點名。原冊、令照例逐名給發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議准監試巡察,仍增滿御史。」

各二員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出場次日考試官並各」

舉人照常行禮、筵宴一次。餘俱停止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

恩詔加中四十六名。又議准: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四省照順治十二年暫歸北卷,廬州、鳳陽、安慶三府,滁、和、徐三州暫歸南卷。其南北卷中式數目,仍照卷數多寡取中,不預定南北名數。又按《會典》,康熙十五年

《恩詔》。「滿洲蒙古進士加中二名。漢軍進士加中二名。」

是年題准停止八旗考試。又按《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會試三科舉人方許就教。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內簾用糾察滿、漢御史。」

各一員。凡考試等官入院、禮部行文太醫院、取醫官一員、送貢院聽用。凡貢院號房、書寫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