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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講勘「《論語》《孝經》,行莫大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如 有京中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況四門博士趙著見 講《春秋》,若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牓,別啟諸經,既 溫故而知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能口誦,碩 學者又得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得俊。 幸不孤於選士,冀有益於化風。」從之。

長興元年國子監奏准舊例令學生交納束脩及光學錢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天 成五年,即長興元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 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竊緣 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 及不納光學錢,秖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 近年磨勘選人,並不收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 後」,欲准往例,應諸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 《光學文抄》,并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 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 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 考試申奏。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 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長興三年,詔「監生初次赴舉,須取本處文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三 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 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 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 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 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監 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 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 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後周

世宗顯德元年敕新補監生不許濫解貢院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世宗顯 德元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 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 監生,秖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 補解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 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 為常。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 四人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 紛紜,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執政, 因達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宋代學生選充考試之制:

按《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 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 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 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 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 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 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 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 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 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 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太祖開寶八年太宗即位詔在京進士補監生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國子監因周 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 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 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真宗景德 年定國子監解試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景德間,許文武 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 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大中祥符二年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國子監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四年王洙請立聽讀日限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四年,天章 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 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 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 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 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 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受業月「旦,即親 書到歷。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 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 日限。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 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