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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 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土人之不入學者,餘 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 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解額試。」 又按《選舉志》:「崇寧 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于 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 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 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崇寧二年,凡學生上書者罷歸,增三舍生員,罷國子 監補試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秋七月辛卯,詔上書進 士見充三舍生者罷歸。 按《選舉志》:三年奏:「古者國 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 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 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 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 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 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 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 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 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三舍生皆由升 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崇寧五年,定州學升貢、太學續食、引試之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五年:「凡州學上 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 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 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 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尢 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 審「詢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 科舉及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 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 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 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 舍生暨特舉孝悌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 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 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 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凡貢士入辟雍、 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 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 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 退送太學。」外舍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 為留遣。餘升降、退迭,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學 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 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 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 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 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太學上、內舍既由辟 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 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 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 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考察,以差升補。其考察 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 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 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 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一下、兩下 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 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 試,始改用仲月併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 悉准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 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是歲, 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 學官皆罰金。初立八行科,詔國學以善風俗,明人倫, 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勵天下。成周 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 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 為婣,信于朋友為任,周于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 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 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 上,睦婣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中歲,即奏貢 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 褐,優命之官。

政和五年詔國子生肄習大晟樂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政和五年。大晟樂 成。詔下國子學選諸生肄習。上丁釋奠。奏於堂上。以 祀先聖。

政和七年,以太學迫隘,許有無校定人員並居辟雍, 升補上內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