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三月庚戌,親策進士,辛亥,試 明經諸科,壬戌,賜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五百九 十六人。
熙寧九年,殿試進士,詔禮部「正奏名十人以上者,四 甲無名,奏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九年三月辛酉,御集英殿策進士, 甲戌,賜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五百九十六人。」
按《文獻通考》:「九年殿試進士,初覆考官陳澤等考上 一甲,文卷失當,贖金有差。詔自今唱名盡四甲,而禮 部正奏名上十人未與者,奏聽裁決。」
元豐二年殿試諸色舉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二年三月「庚辰,親試禮部進 士,壬午,試特奏名進士,癸未,試諸科明法。」
元豐五年,殿試進士。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三月壬辰,親策進士,乙巳,賜 進士諸科出身千四百二十八人。」
哲宗元祐三年殿試進士其經升朝官薦經明行修而省試落下者比特奏名例又蘇軾奏請殿試仍舊黜落唱名不許升甲之議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三月丁巳,御集英殿策試進 士,己巳,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一千一百 二十二人。九月丁卯,御集英殿策賢良方正能直言 極諫科。」 按《選舉志》:「左僕射司馬光請立經明行修 科,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 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按《玉海》,三年三月,詔經明行修省試不應格者,預特 奏名試。閏十二月二十三日,詔習《刑統》各專一經。 又按《玉海》,舊制,崇政殿試,景福殿考覆,自熙寧移於 集英。元祐二年三月二日,三省請如天聖故事,試於 崇政。二十二日御延和殿進呈文卷,唱名放榜。詔依 舊試於集賢。〈按元祐二年非貢舉年此條玉海作二年誤今改編三年〉 按蘇軾本集:元祐三年三月某日,翰林學士朝奉郎 知制誥蘇軾同孫覺劄子奏。「臣等近奉敕權知貢舉, 竊見自來御試放榜日,館職皆在殿上祇候,乃是祖 宗舊法,以彰王國多士之美。熙寧中,因閤門偶失檢 舉,不令上殿,自此遂為定制。欲乞檢會治平以前故 事施行,取進止。」 又劄子奏:「臣近領貢舉,侍立殿上, 秖」候放榜。伏見舉人程試,有犯皇帝舊名者,有旨特 許依本等賜第。又有犯真宗舊名者,執政亦乞依例 收錄。而陛下親發德音,以謂此人犯祖宗廟諱,不可 不降等。已而又有犯僖宗廟諱者,有旨押出。在廷之 人,無不稽首欣服。臣與同列退相告語,非獨以見聖 人卑躬尊祖之意,亦足以知陛下嚴于「取士之法,不 好小惠以求虛名。臣備位禁近,固當推廣聖意,將順 其美而補其所未備。謹具貢舉合行事件,畫一如左」: 一、伏見祖宗舊制,過省舉人,一經殿試,黜落不少。既 以慎重取人,又以見名器威福專在人主。至嘉祐中, 始盡賜出身,然猶不取雜犯,而近歲流弊之極,雜犯 亦或收錄,遂使過省舉「人便同及第。縱使紕繆,亦玷 科舉。恩澤既濫,名器自輕,非祖宗本意也。自來過省 舉人,限年累舉,積日持久,方該特奏名恩。今來一次 過省殿試不合格,當年便得進士出身,此何義也伏 乞下省司立法,將來殿試,除于合格人外,其餘並皆 黜落。或乞以分數立額取人,所貴上無姑息之政,下 絕僥倖之心。如聞已有去取二分指揮,然有法不行, 與無法同。如已有法,即乞申明,仍告喻天下,將來殿 試,依法去取。」一、自來釋褐舉人,惟南省榜首或本場 第一人唱名近下者,或有旨升一甲,然皆出自聖意, 初無著令。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別試第一人,國學 開封解元、武舉第一八、經明行修舉人,與凡「該特奏 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紛然並進士不復以 升甲為榮,而法在有司,恩不歸于人主,甚無謂也。」竊 謂累奏舉名,已是濫恩,而經明、行修,尤是弊法。其間 權勢請託,無所不有,侵奪解額,崇獎虛名,有何功能, 復令升甲?人主所以礪世磨鈍,正在科舉等級升降 榮辱之間。今乃輕以與人,不復愛惜,臣所未伏望 聖慈更與大臣詳議前件,著令乞賜刊削。今後殿試 唱名,除南省逐場第一人臨時取旨外,其餘更不升 甲。所貴進退之權,專在人主,其經明行修一科,亦乞 詳議,早行廢罷。
元祐六年,殿試諸色舉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三月己巳,御集英殿策進士, 壬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九百五十七 人。九月癸巳,御集英殿,策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 丁酉,御試方正王晉等。」
元祐八年御試,復試詩、賦、論。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庚子,詔御試舉人,復試 詩、賦、論三題。 按《選舉志》:八年,中書請御試復用祖 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 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 人。」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