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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臣上言「萬歲山勿架棕棚,授七品官。」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按先是成

化十一年,凡監生不願出仕者,但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授正八品。有司職名,至此始填注衙門。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正月,國子監生虎臣上言,萬歲 山勿架棕棚,從之。臣陝西麟遊人,慷慨有氣節,貢太 學。適聞萬歲山架棕棚以備登眺,臣上疏極諫。上奇 之。祭酒費誾不知也,懼其賈禍,乃會六堂,鳴鼓聲罪, 以鐵索鎖項待。俄有官校宣臣至左順門,中官傳溫 旨勞之曰:「爾言是也,棕棚即拆卸矣。」命吏部銓選,與 「臣七品正官。」誾聞而大慚,臣名遂播天下。後授雲南 𥔲嘉縣知縣。卒。

孝宗弘治三年奏准各部取撥寫本監生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俱行本部轉行 南京國子監取撥。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弘治三年 奏准、俱本部取撥轉送

弘治八年禮部尚書倪岳題准增貢額以足坐班生 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著為例。

按《春明夢餘錄》:「《禮書》李時曰:『國初監生俱由廣業堂 肄業,積漸升率性堂,始得積分。故天順以前,監生必 作養十餘年,然後撥歷。後積滯人多,節將撥歷歲量 減。至弘治八年,國子監有坐班人少,不敷撥歷之請, 本部尚書倪岳題稱:權宜拯弊之法有二:增貢額以 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擬將府歲二貢, 州學二歲三貢,縣學歲一貢,行四歲而止。其各衙門 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 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 為滿。今國學缺人,視弘治時為甚。所有前項事例,似 應參酌舉行』。」得旨:「在監坐班人少,皆因近來將歷事 日月減少,而雜歷長差等項增多。天順年間十年以 上方得撥歷,今乃未及一年,已夤緣撥出,大壞祖宗 教養之法。吏部查各衙門歷事舊額人數明白開奏 著為定例不許仍前濫撥。及今出限寫本無名差用 各項歷事日月,俱照倪岳題准事例,滿日方許更替。 凡《歷事及出巡奏》內,既該監生僉名一應事務許其 公平議論舉察所司」奸弊,以稱祖宗設立歷事深意。 以後考選,歲貢入監,務遵舊規。由廣業堂漸升「率性 堂」、前後積分出身,果有才學超越,奏聞擢用。貢額不 必增,恐致異日選法壅滯。其監生給假者,趨班。 弘治十年定監生依親水程不算實坐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監生依親水程,俱不算實坐, 止循食糧月日淺深撥歷,其舉人會試水程仍舊。 弘治十二年,奏准監生給假復業違限處分例」,申明 「不守監規坐罪」法,許南監生給冠帶。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歲貢并舉人官生入監者,俱 留坐監,暫止依親。若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等項,仍 照舊例。其已經依親行取未到者,各處提學官督同 所屬正官查審,嚴限復監。如行取三年之上,無故在 家閑住,有衰老殘疾等項,不堪作養,及不願復監者, 取具親供併原引,繳送禮部,轉送吏部,照例授以有」 司職名,冠帶閑住。若已給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閑 住,過違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問。令監生內 府雜差,准歷事一年,滿日上選。弘治十二年申明:「監 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 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 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又奏准:凡南京坐監監生 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 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閑住

弘治十四年奏准、給銀殯殮監生及土官生關領冬 夏衣例。又許監生省災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監生病故,本監移文順天府, 給銀三兩,以為殯殮之具。兵部應付口糧腳力,遞送 還鄉。凡雲南、貴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於禮部關領 冬夏衣各一套。 又奏准:監生原籍地方災傷,查報 是實,照例定限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原籍,省災依限 復監。又令:監生除三年省親照依舊例外,其畢姻搬 取者,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 教官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虛 詐扶同,一體坐罪。奏准、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 年滿日上選。

弘治十五年,定「捐納依親監生提學考校,滿限送監」 之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監生有願告依親者,仍照舊例 放回。」又令納粟等項監生,俱照例放回,依親讀書。其 未冠者,提學并教官嚴加考校,以入監日為始,扣滿 十年,方許起送赴部復監。

弘治十七年定監生分班選用,及初任不許授府同 知例。又奏准、歲貢分送兩監肄業。

按《明會典》,「凡監生入選,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 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缺,不拘時月。」弘治十七年 奏准,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奏准,歲貢生願就教 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