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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以假票。如違限遲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嗜酒撒潑,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者,問發充吏。有挾妓賭博,出入各衙門,起減詞訟,說事過錢,包攬錢糧者,問發為民,仍科罪輕重究治 。又按《會典》

國朝廣於用人。凡由貢生出身者,俱得與《科甲》一

體擢用,其後漸為限制,仍作正途陞轉。有歲貢、恩貢、選拔貢、副牓貢、監貢及功貢、准貢或赴部

廷試、或送監肄業、或咨吏部考用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選拔貢,順治元年令在外府、州、縣學廩」

生赴提學道考試,選貢來京,以「學達經濟,行合規矩者,方為及格 。」 又

諭「首舉選貢掄才盛典,准先行歲考,補足廩生以拔。」

「其尤,順天府特貢六名,每府學貢二名,州縣學各貢一名。其考試盤費,官為處給。如有拔萃奇才,許特疏薦舉 。」又題准:拔貢定例,俱彙通省廩生,於貢院中兩場考試。士子跋涉艱苦,今聽提學於所至之地,便宜考試 。又議准:山東各學廩生,聽提學嚴加考試,擇其文學優長,年力強壯者,每府州縣各於正額外再加「一名選貢。其流寓在省諸生,亦取確當保結,另編字號,一體考試。果有學博才優者,視人數多寡,量貢一二名。」凡歸順地方、俱照此例行 凡恩貢:順治元年,

《恩詔》「直省府、州、縣學俱以本年正貢,改為恩貢、次貢。」

作正貢。此外有才學出眾,孝弟著聞者,聽學臣不拘廩增附,特薦試用。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令酌定京省生員為八旗子弟。」

「伴讀,每名月給米二斛,以資贍養。三年之內,果教習子弟有成,該監咨吏部考用 。」 又定:直省起送歲貢生,府學每年貢一名,州學三年貢二名,縣學二年貢一名。各省提學將印結單卷,由各布政司起送。直隸學院,將印結單卷,由各府起送,粘連府、州、縣學印結各單內,俱用印鈐蓋。該提學仍將起送貢生姓名通造清冊,送部查對 。又定順天府鄉試副牓五十五名,增、附,准作貢監廩生,及恩、拔、歲貢、貢監,俱免坐監,即與

廷試 凡貢監。順治二年定直省府、州、縣學不拘。

《廩增附》:每學將文行兼優者,大學起送二名,小學起送一名,入監肄業,名為「貢監 。」 順治二年以三月十五日

廷試貢生,吏、禮二部官同翰林院官赴內院公同。

閱卷定序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議准監生肄業,資斧不繼回籍。」

湊取。或各官子弟送親隨任,及寒暑疾病,量准給假日期,俱作曠候補 。又順治三年覆准漢監生積分之法,除常課外,每月一試「經書策論各一道。經書必理明詞達,策論必博古通今,合式者優拔一等。」 通計一年內考居一等十二次者即為及格,免其撥歷,竟送

廷試 又題准:直省歲貢生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廷試,該學臣照例考定,給單起送,限三月內到部

如過期者、候次年補試 。又覆准、凡監生讀書期滿者、分撥各衙門歷事。以一年為期。務須練習通曉政體、隹送

廷試與恩貢、歲貢一體考試。

順治四年

《太清會典》:「順治四年,定提學每歲將次年應貢生員。」

屢經科舉者三人,一正二陪,嚴加考選,如年衰文謬,不許濫充。正貢不堪,合以衣巾告老,次取陪貢充選。儻一陪不堪,更及二陪,務於挨序之中,仍寓遴才之意。其有停廩降廩科,歲考居三等者,亦許收復,未收復者不許起送。其應貢者,定限次年三月到部,四月十五日。

廷試、如有濫充、於所送內發回五名以上。提學照

例降罰 。又順治四年頒「起送貢生」

《廷試單文新式》通行直省提學 。又定禮部會同。

內院將現在貢、監生嚴加考試。除選取存監外。其餘革去貢監,發回原學。分別照廩、增附肄業。及行原學黜名有差。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

恩詔直省鄉試副牓諸生,廩、監准貢、增、附准入監。

肄業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

廷試貢生,禮部會同內院、吏部,於四月十五日赴天安門外橋南行禮考試。試畢,禮部會同內院吏。

部閱卷定序,送吏部掛牓。其考試人數、當日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