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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又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 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又省准: 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 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 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定「國史院令史出身及選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翰林國 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 體,遇缺省掾時,亦合勾補。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 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 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內 選用。」

至元十六年,擬准樞密斷事令史遷除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樞 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 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 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至元十九年,定歲貢銓試儒吏格,「擬准行省、宣慰司、 泉府司吏員出身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九月,令諸路歲貢儒吏各 一人。按《選舉志》:凡歲貢吏員,至元十九年,省議:「中 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 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 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 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 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於後,諸州府隸省部者, 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 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 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 保申解貢。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 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筭術,字 畫謹嚴、語言辨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 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 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 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 明敏、吏事熟嫺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 呈貢。」又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 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 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例定奪。 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 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 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自行踏逐者,又 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又部擬:「泉府司隨 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 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年,定各部院吏員三考出職之例。擬准雲 南甘肅行省宮籍監各道按察吏員考滿遷敘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年,吏部言: 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 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 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 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 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臺院、大司 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 十五月以下,十月以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宣 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 醋使,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 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奏 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以下 酒稅醋都監。又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 人等,六十月考滿,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 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又定擬:安西王、王相府 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凡吏員考滿授 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宮籍監係隨朝從五品,令 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 逐降一等。又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 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部 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 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臺院 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 人等,「九十月考滿,原係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 臺、院一等定奪。」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 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係都省發去人員,如 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至元二十一年,議准「各行省邊遠宣慰按察司令史 補充考限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一年省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