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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八月甲申策武舉人九月己未罷武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八月辛酉,策武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九月丁卯復武舉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三年九月乙巳親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設武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 教授,定考試選用之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 按《選舉 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尚書兵 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 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 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 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 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 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 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 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 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 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 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 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技,副之策 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 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 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 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 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 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先是,樞密院修《武 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 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 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 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 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軍右者,欲以備 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 舉始試義策於祕閣,武藝則試於殿前司。及殿試則 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 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 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降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 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 按《職官 志》,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 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

熙寧六年九月辛亥,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八年。詔武舉與文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九月立武舉絕倫法 按《選 舉志》。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以 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祕閣試。又以《六韜》本 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年三月癸未,詔內外文武官各 舉堪應武舉一人。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立大小使 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 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 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 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 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 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 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 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 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 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 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 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

元豐二年三月壬午,親試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四年,武舉罷試《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元豐五年三月甲午,親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閏月。詔內外文武。各舉應武舉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七年,武舉止試《孫吳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止試孫吳 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 為中格。」

哲宗元祐四年詔武舉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