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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六年三月庚午。策武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三月丁亥策武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四年,策武舉,及賜武舉帛。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閏月「庚戌,策武舉。三月甲子, 詔武舉謝師古等以遠人賜帛,李惟嶽以高年賜帛。」

徽宗崇寧 年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崇寧間諸州置 武學,立考選升貢法,倣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 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 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 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斗為五分,八斗 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 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 的當兩中帖。

崇寧四年,詔定武舉貢試三舍額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立武學法。 按《選舉 志》: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 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 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 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 學。內舍人才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 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 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 士上舍出身者。

崇寧五年三月丁未,罷諸州武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定武舉三試不與者除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 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謂武學願隸京城者請用元豐法補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和二年,尚書 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 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 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 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 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有武藝知兵書者送詣闕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靖康元年。「詔諸 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 數。將親策而用之。」

高宗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驗弓馬於殿前轉運司試書義及策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建炎三年。「詔武 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 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

紹興五年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予官差等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五年,帝御 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 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 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

紹興十二年,更定御試授官差等。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二年御試正 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 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及定選試武士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 子員百人。四月戊午,定選試武士弓馬去留格。 按 《選舉志》: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 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 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 斗,凡五等。 按《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 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定武學新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學官 及弟子員百人。 按《選舉志》: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 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 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 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 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 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 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 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 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 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 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 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 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 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