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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者,具名奏補。

紹興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特與「保義郎。」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御試 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 閤門祇候,修立武舉入官資格。」 又按定制,春季放 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紹興二十九年。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御史胡沂請武舉先授軍職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御試, 得正奏名五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 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 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 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 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 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 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 也。

乾道二年以登極推恩武舉第一名為成忠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中書 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 帝以問洪适,适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 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 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 忠郎,第二名、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乾道五年武舉,廷試賜及第。又頒武舉法于諸路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詔侍從、監司、帥臣、管軍 薦武舉出身人可將佐者。 按《選舉志》:五年,兵部請 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 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 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射親 除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上弓, 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 比上舍法,不以為步射親,並通試五等。」吏部言:「武舉 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其字號 會封彌所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 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 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 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 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 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 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 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 類省,並如文科。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為百人。」 乾道八年,四川試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甲寅,四川試武舉。」

淳熙元年請定武學外舍考試升補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熙元年,議者 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 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 等升補。」從之。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 淳熙二年,定武科授官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詔武舉第一人補 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 按《選舉志》:二年,以武科 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 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 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 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倣進士甲科恩 例。

淳熙四年,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以文科狀 元代還,例除館職。亦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 淳熙五年立武學,收補武臣親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 按《選舉志》:「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 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

淳熙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初立武舉 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 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 下並同準補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 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 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 淳熙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九年,詔「武舉從軍勤恪者即保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議者以為 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 從主即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