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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 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 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 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舊制,就 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 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泰和二年,權令各處就考武舉。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省奏,武舉 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武試,欲隨路設考試 所,臨期差官,恐以刱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 就考之。」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遷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 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 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 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 五十月出職。」

泰和五年,定武學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十一月乙未,初定武舉格。」

宣宗貞祐二年十一月丙子許諸色人試武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貞祐三年。賜武舉敕命章服。調集京師以備緩急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八月,詔武舉官非見任已從 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未授官 者量才任之 按《選舉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 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 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 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興定元年詔中都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四路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春正月乙未,詔中都、西 京、北京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等 四路。」

興定二年,特賜「武舉及第誥命章服。」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四月「乙卯,特賜武舉溫迪罕 繳住以下一百四十人及第。五月辛巳,武舉人入見, 賜誥命章服。」

興定五年。詔親軍中武舉。仍執舊役。廩給如故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四月癸酉。詔親軍中武舉。第 而授職需次者。仍執舊役。廩給循常闕。至發遣。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請括武舉付軍前為長校宰臣以非獎進之道籍丁憂等輩付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光二年,東京 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 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 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 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寘軍中,非獎進人材之 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