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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次日射箭,考試策略,弓馬俱畢。中式者照例擬陞。 仍將中式姓名,倣文舉事例,出榜賜宴,俱送團營聽 用。願回原籍者,許撫按官推選軍政。

武宗正德三年奏准武科之年預行直省撫按等官考試赴部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奏准,武舉開科之年,預行兩京 并十三省各衙門,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極韜略,精 通武藝,身家無礙者,許各赴所在官司投報。俱從撫 按官公同三司官考試,起送赴部。」

按《大政紀》:「正德三年四月,肇開武舉。初,兵部郎中楊 廷儀能文,又大學士楊廷和弟兵部尚書劉宇利其 文學,又圖結廷和,凡章奏皆令廷儀草之。」廷儀主議 武舉照文場考試策論用翰林官為主考。宇欲因議 以自顯,遂令廷儀具草,欲依倣唐之增置、宋之詳定 事,參酌會、殿二試事例,少加損益。每遇文舉、鄉試之 年,亦將武舉預期行移南北二京并十三省,令其轉 行軍民大小衙門,出給《告示》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 極韜略,精通武藝,身家無礙,堪應武舉者,或隱於山 林,或育於學校,或羈於戍卒,或繫於仕籍,各赴所在 官司投報籍貫腳色,查審明白。屬軍衛者,禮送該管 都司,屬有司者,禮送本布政司,俱送巡撫都御史并 巡按御史。其南、北二京,并令京衛有司送南北直隸 巡按御史帶管考試。所考人才,如果謀略弓馬可取, 就令各該衙門禮送兵部,會萃數目,請於次年夏四 月開科,兵部堂上官并提督京營總兵官總領大綱, 兵部司屬官分理眾務。」初九日初場,較其騎射,人發 九矢,中三矢以上者為合式。十二日二場,較其步射, 亦發九矢,中三矢者為合式。俱於京營將臺前較閱。 十五日,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席舍內試之, 照依文舉。梓其姓名,錄其弓馬、策論之優者,裝潢成 帖,題曰「《武舉,錄》進睿覽。」上准行之。今以為例。

世宗嘉靖元年議准試用武舉條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議准:武舉官生,兩京武學於兵 部月考優等選取,在外聽巡按御史考試選取。每遇 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并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 綱,兵部屬官分理眾務。初場較騎射,二場較步射,俱 於京營將臺。前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先 期請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并部屬官四 員為同考試官,監察御史二員為監試官。」其答策有 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 中式。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 不通,俱發回,侯開科再考。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 名賜宴,仍俱陞署職二級,月支米三石。指揮以上,斟 酌推用。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 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應得俸糧并加添米石,俱 於原衛所支給。獲有軍功,照例加陞五年無功者,發 回按武舉照文舉事例已行於正德三年而會典載在是年下茲並存之 嘉靖六年題准、各邊贊畫武舉、不許挂名攘功。違者 參奏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 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撫按官不時 查考。如有挂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嘉靖八年題准取中武舉,推用支俸之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 俱月支米三石。內有應襲舍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 陞,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 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千戶 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應得俸糧并 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并今駐衛所支給。指揮等官 「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咨送撫按官處,照 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給外,其間果 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 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 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 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 用。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 各邊贊畫五年。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又無薦舉, 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 石停止。」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 實授,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 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前項官員, 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 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應襲舍人,照例施 行。

嘉靖十四年議准、「武舉不願贊畫、咨管衙門、量材 委用」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 查原籍原衛,如係邊方,兵部即咨各該撫鎮等官,酌 量差委推用。其腹裏地方,行撫按衙門,兩京地方,悉 聽兵部及行南京兵部,各量材委用。」以後雖無軍功, 但積有年勞,累經薦舉者,與指揮以上,一體推用。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