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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十年以上,未著賢勞,亦無薦舉,及審年力,雖有不堪,

原非犯該革任帶俸閒住人員。各該衛所開報前來。 其原加米石、臨時議處

嘉靖十七年,定「試武舉之期。」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武舉定于秋行,以後開科,俱于 九月行事。」

嘉靖十九年,權罷「武舉科。」

按《大政紀》:嘉靖十九年二月,罷武舉科。兵部請今歲 例宜開武舉科。帝曰:「武舉未見得人,姑止之。」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十九年七月,罷武舉鄉試。 嘉靖二十年,分別邊腹取中武舉。」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二十年九月,兵科給事中任瀛 具奏復設武舉,兵部覆議,奉聖旨:「近年武舉,委實無 用,合依擬開設,務求真才,實有將略的,分別邊、方、腹 裏取人。乃照會試南北卷例,如每科五十名,邊方取 三十名,腹裏取二十名。」

嘉靖三十二年議准、三科武舉徑赴會試。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三次鄉試中式武舉官生, 查照文舉會試事例,免其再試,徑許赴京會試。」

穆宗隆慶二年議准武舉分邊腹二項推用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武舉中式者,分邊腹二項。 以後邊方有闕,即先推邊方第一人;腹裏有闕,即先 推腹裏第一人。各挨次推用,一如文舉挨次法。」 隆慶四年議准武藝超眾者,充為武生,除隨武舉入 場外,另給文赴部考用。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凡天下軍民人等,力勝五百斤 或四百斤、三百斤以上,及武藝超眾者,府州縣呈送 撫按,嚴加考校。如果藝勇不凡,量給衣巾,充為武生。」 開科年分,除精通論策者,聽隨武舉入場,其餘候場 事畢日,撫按復行驗中,行該府給文到部。會試之年, 照例於武舉場畢,將各送到選中之人,公同監試御 史通行考驗。不中者發回肄業。中者為首一人量給 冠帶、隨宜委用。餘俱分發薊鎮。其力舉五百斤者,留 京為教師。食糧練軍。三年有成效,量陞職級。

按明《昭代典則》:「隆慶四年,御史邵陞上疏言,『請行各 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赴京 營提督,教以騎射韜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 生之穎出者,相與淬勵之。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 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將才之選』。上從其議。」

神宗萬曆二年議准武舉年深未經效用者送京營委用三年無薦舉者住支米石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錦衣衛及各衛武舉千百 戶等官,年深未經咨送效用者,俱送京營委用,限以 三年。再無薦舉,即將武舉米石照例住支。係世官者, 止支本等俸糧,係旗軍舍餘,即令閒住。」

萬曆五年,令監試武舉嚴加巡察。

按:「《明會典》五年,令御史監試武舉,嚴加巡察,有違犯 者,照文舉例行。」

皇清

國初定《武科場條例》。

《大清會典》:凡場期:

「國朝會試天下武舉、定於辰戌丑、未年舉行。」 九月

初九日第一場,試馬箭。十二日第二場,試步箭。十五日第三場,試《策論》。凡監射官,兵部臨期密題。

欽遣大臣二員。 凡主考官、兵部臨期開列內閣六

部、都察院、翰林院、詹事府漢堂官《密題》

欽點正主考官一員。副主考官一員。 凡同考官兵

部、咨取各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六科給事中、內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密題

欽點四員。 凡知武舉官、開列本部漢左右侍郎二

員密題

欽點一員。 凡提調官、開列「本部滿漢司官」、題請 欽點滿漢官各一員。 凡監試官、兵部咨行都察院

開送御史職名密題

欽點二員。 凡執事各官、兵部將、掌卷彌、封印卷、巡

綽搜檢監門供給等官、派定具題入場 。凡進

呈《策論》題目。本部司官一員齎捧、恭

進揭曉日期、預行題明。至揭曉日、場內繕寫題名。

錄恭

進 又按會典

殿試中式武舉。於十月初四日試策一道。初五初

六日,試馬步箭,及開弓、舞刀、掇石。或在

瀛臺考試或在

景山考試,兵部具題、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