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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武舉武生不許充各衙門。」

書辦,書辦亦不得考武生。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頭二場仍先試馬步箭三。」

《場試策論》,「馬箭以三箭為合式,步箭以二箭為合式。」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以本省提學道為閱卷官。」

該督撫、提等,於本省總兵官內精選諳練騎射者一員,會同巡撫為監射官。有司內進士出身者選用,四員,為同閱卷官。如無進士,於舉人、貢生有司內選用 。又按:《會典》,康熙八年覆准,進士頭等仍以守備用,二等仍以署守備用。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

諭「築堤射馬箭永行停止,令置毬於平地考試馬箭。」

又按:《會典》:康熙九年覆准:直省武生,該督撫

提、鎮於本省就近副、參、遊內委諳練騎射者一員,直隸會同學院,各省會同學道考取。奉天府所屬,令奉天將軍等選滿洲協領一員,會同奉天府府丞考取。三年一考,共取進二十名 。又按《會典》,康熙九年會試。

恩詔「廣額。」取中二百名。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直省武童進學,府學額定」

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州縣學十二名,小州縣學七、八名 。又按《會典》,凡武途冒濫,康熙十年覆准:直隸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別大、中小學名數考取,一體報部。至考取武舉、武生,學臣取具並無詭冒,連名保結,細加查認。除別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產當差者不議外,若有一人冒進兩途,及現任官子弟並別省人詭名冒籍,匪類濫充頂替等弊,該撫據實題參。若有隱庇,將出結之官並不行查參之督撫治以隱庇之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武途冒濫巡撫知情,不」

行題參者,照例議處。若巡撫不知,止照保結考試者,罰俸一年。原出結之官,降二級調用。轉結官,降一級調用 。又按:《會典》,凡起送康熙十一年題准:遇武會試年,預期通行直省巡撫,除武舉內選授并丁憂事故等項不送外,其餘盡行給發文批盤費,自六月十五日起、八月十五日止,赴部查驗真偽,給與執照入試。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直隸學院、各省學道,定」

限到任六個月內。即將考過武生花名。造冊送部。仍先將到任日期報部。以憑查核。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覆准考試武舉,武生童仍豎」

大把,試馬步箭。再試「開弓舞刀,掇石頭場馬箭,豎立三把,以席筒為之,各離三十五步,務要縱馬疾馳,三回九箭,中三箭者合式,不合式者不准入二場。二場步箭豎立大把,高七尺,闊五尺,以八十步為率,務要彀滿中的。九箭,中二箭者合式,不合式者不准入三場。再試八力、十力、十二力弓,八十斤、一百斤、一百二」 十斤刀,二百斤、二百五十斤、三百斤石。弓必引滿,刀必舞花,石必離地一尺。三項內有能一二項者為合式,全不能者,亦不准入三場。三場試策二問、論一篇,務取文理明通,以收真才。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各省鄉試,不必選取總」

兵官,該撫仍會同布、按監射 。又按《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停止上馬筵宴 。又按《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學院、學道考試武生童,不必會同地方武職官。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

諭「監射官不得進內簾。」 又題准:「會試廣額取中一。」

百五十名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磨勘試卷,武鄉試舊未定有磨勘之例。

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中式武舉,試卷親供,限出榜後十日內解部磨勘。如卷內文理不通、字跡不對、馬步箭技勇填寫不明,兵部題參,照例議處。」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己未科以後中式一百名。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