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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武舉以弓馬為重,墨卷不必謄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武生員如有緣事黜」

革收復及改歸原籍等項、令該提學院道續報。若不逐案開明呈報者、照遺漏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解額歷年多寡不等。康熙二十三年甲

子科鄉試,直隸中式一百四十名,江南一百六十二名,浙江五十名,江西四十四名,湖廣五十名,福建五十名,山東六十名,山西一百一十名,河南六十名,西安四十名,甘肅五十名,四川四十二名,廣東四十名,雲南二十七名,貴州二十名。廣西以人數不足,並未開設武科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仍復上馬筵宴舊例。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各省學臣停止入闈。」

閱卷

康熙三十三年

十月初六日

上諭內閣:「天下武舉會試者,或其人材可用騎射,亦」

優而以不合式之故遺而不錄者有之,朕意殊為憫惜。令兵部宣示,有願效力與再試者具呈候該部請旨再行考試,遴選隨火器營,令其服習戎事。於會試時照常考校,既晰知其人,亦便于拔取,有超卓者即與錄用。如此則人材不致遺棄,於考試良有裨益矣。爾等會同九卿詳議奏聞。

康熙四十五年

七月初二日

上諭內閣:「朕自親政以來,斷不許人懷挾私讎,互相」

「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間無大臣互訐之事。此一端朕心頗以為善。凡誣陷人及攻城屠戮人者,縱使其身倖免於禍、子孫斷乎不昌。」 近觀貪官受報,亦復如是。從前督撫如屈盡美等皆以貪故,其子孫極貧困不能自存,或有學道考試不公而所生之子凡書讀過即忘、並有瘖啞者,殊為可畏!聞武會試亦未盡公,前「次考試時朕有所素知之人亦與考朕恐人知之則必取中、故不以告人凡人功名所繫但欲其公取耳。朕尚以孤寒抱屈為念試官何不一計及於此乎。」 康熙四十八年

十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尚書耿額、朕觀八旗漢軍人等,用」

「於文職者多,而用於武職者少。嗣後武鄉會試,亦著八旗漢軍人等考試。所增額數,不過數名,可以收健勇人才之用,於武科甚為有益。」 十月初五日特諭。

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兵部尚書。」

蕭永藻、侍郎李先復、宋駿業:「武科取士,國家大典。數科以來,所見人材技勇,漸不如前。此事關係甚重,宜廣其途,以備錄用。如在內部院司官、筆帖式兼管武職,歷陞至堂官者,不乏其人;在外提督總兵官,亦多起家行伍,人才何定之有?現在八旗監生充甲兵者,俱有入文場應試之例。今直省綠旗各營兵丁,及拔補把總、千總並年滿千總等,久在行伍,多有健勇及善射之人,此等人員內有能讀書通曉文義,願入武場應試者,應分別令其應武、鄉、會試。其應鄉試者即於所在充伍及出仕地方應試,不必復回原籍。至雲南、貴州、廣西等遠省來京應武、會試者,亦應酌定中額,使不至脫科,以示鼓勵。」 如此則綠旗人員內有技勇者皆得入科目以自效而武榜人員內亦得實有技勇之人於武科甚有裨益其福建廣東二省武進士舉人生監或兵民人等,有熟諳水性練習水師事宜願於出洋巡哨船隻隨官兵效力者如果能擒殺賊眾立有功績著督撫察明保題具奏。

康熙四十八年

《兵部則例》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覆。」

上諭、「嗣後直隸各省綠旗營兵,有通曉文義,願應武」

鄉試者,於充伍地方,令該營將弁申送巡撫,同武生一體鄉試,於原額內取中。如不中者,仍令歸伍。其各營千、把總及年滿千總,并門衛所等千總,有通曉文義,願應武會試者,於出仕地方,令該督撫提鎮給咨送部。年滿千總在京候推者,令其自行赴部具呈,同武舉一體會試,亦於原額內取中。不中者,現任千、把總仍回原職,年滿千總,仍候推補。其兵丁及千、把總等,如鄉會試中式之後,有願歸職伍者,亦令其暫歸職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