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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各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醫士堪任 正科等官者,俱從禮部勘明。《陰陽人》劄付欽天監,醫 士劄付太醫院。仍委司官會同各堂上官考試。考中 者,咨送吏部銓選,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 治罪。今俱不考徑咨銓選

凡會同館醫士、遇四夷及伴送人等有疾、即與醫藥。 年終、具用藥若干、活人若干、開送提督主事處、核實 呈部、以稽勤惰。考滿陞授、仍留本館辦事。其藥材、太 醫院關給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無嫡男者, 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如缺役數多,准以習 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每冊籍止以祖戶 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俱附祖戶之下。不許 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替。」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陰陽人止 免本身。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准免

凡醫士俱以父祖世業代補,或令在外訪保醫官醫 士以充。其精通醫術者,本院奏進聖濟殿供事。 凡年終考試,禮部止與分別等第、量行懲責。其冠帶 食糧供事等例、俱候三年一次、題請施行。

凡該院大小官醫,俱將《素問》《難經》《本草》《脈經》《脈訣》及 本科緊要方書熟讀,待各考滿到部及考試之時,於 內出題,令其默寫登答。如不能通,除醫士、醫生照前 施行外,若係考滿官,發回講習,半年再考。

凡天文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各王府良醫員缺,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 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自御醫以下,與醫士、醫生 各專一科。隆慶五年,奏定御醫、吏目共二十員,《大方 脈》五員,《傷寒科》四員,小方脈、婦人科各二員,《口齒、咽 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一員。醫士、醫 生各七十餘名。「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人科、《口齒 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名數不等。 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數照例考 補,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自五官正以下,與天文生、 陰陽人各專一科。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 業,以本國土版曆相兼推算。

凡納銀事例、太醫院見在食糧醫士、累考下等、未經 冠帶者、納銀二十兩、給冠帶。原係醫籍戶下子弟、報 冊未經補役者、納銀三十兩。民間子弟納銀六十兩。 俱給與冠帶

凡醫士、醫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分撥各科。 凡樂舞生、《洪武》初、選用道童。後樂生用道童、舞生、以 軍民俊秀子弟為之

按《續文獻通考》:「明除在京設太醫院外,各王府設良 醫所,良醫正,正八品,副從八品;各府設醫學正科,從 九品。州設典科,縣設訓科,俱未入流。各設醫生,主療 治疾疫及犴獄囚人患病諸務。」

明除在京設欽天監外,各府設陰陽學正、術,從九品。 州設典術,縣設訓術,俱未入流。各率陰陽生,主申報 雨澤、救護日月諸務。

太祖洪武六年定欽天監子孫世業習學之例

按《明會典》:「凡欽天監人員,洪武六年令永遠不許遷 動子孫,只習學天文曆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 發海南充軍。」

洪武十二年令神樂觀道士養徒,選充樂舞生 按《明會典》:「凡各壇樂舞生。洪武初,令選道童為樂舞 生,額設六百名,專備大祀宗廟、社稷、山川、孔子、及各 山陵供祀之用。洪武十二年詔神樂觀道士許養徒 弟。其餘菴觀不許。」

洪武十三年,詔「勳臣子弟習樂舞。」

按《明會典》:「洪武十三年,詔公侯及諸武臣子弟習樂 舞之事。又令禮部揀選樂舞生有過失疾病者,放歸 為民。」

洪武二十六年,定「考試《陰陽醫術》」之例。

按《明會典》,「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醫 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不堪用者, 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紀錄,本人放 回。」又按《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天文地理、醫藥 卜筮、師巫音樂等項藝術之人,禮部務要備知,以備 取用。在外行術占卜之人,聽於本鄉不許越境興造 妖」妄等事。凡卜筮者舊有禁,惟瞽目卜筮及陰陽 人憑此生理,許開卦肆。凡天文生、醫生有缺,各儘 世業代補外,仍行天下訪取到日天文生督同欽天 監堂上官,醫生督同太醫院堂上官,各考驗收用。 洪武三十年,令軍民有才藝者,許自陳。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年四月,令軍民有一才一藝者, 得自陳效用。」

成祖永樂五年設四譯館生

按《大政紀》:「永樂五年三月癸酉,設四譯館,命禮部選 國子生蔣禮等三十八人隸翰林院譯書,人月給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