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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 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 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 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 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三試不中者,回本監別用。 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准應試。

弘治五年奏准醫家子弟選入醫院教習之例: 按《明會典》,「凡醫家子弟,弘治五年奏准,查照舊例,選 入本院,推堪任教師者二三人教習醫術。每季考試 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員,同醫官二員,考試通曉。本 科者,收充醫士,食糧當差。未通曉者,仍令習學。三年 再試,三試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試成材者,多其教 師,奏」請量加陞授。

弘治六年申明待缺通事考中食糧辦事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申明額外添設待缺通事,雖滿 三年,六年考中,不許支米。其滿九年未得食糧者,准 其食糧,協同辦事。」

弘治八年奏准、收充候缺通事例

按《明會典》,「凡收充候缺,弘治八年奏准,各國世業并 土官土人子孫,情愿告充候缺通事,或邊方訪保生 儒人等,該本部考得夷語精通,勘無詐冒者,劄送鴻 臚寺,收充候缺通事,土官、土人子孫,給與養贍食米 一石。極邊訪保者,給食米五斗,通候有缺之日,再考 題補。其出身資格,仍照舊例。」又按《會典》,「弘治八年 奏」准、「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

弘治九年奏准通事年滿黜革,及出差捐納之例。又 定《文華殿書辦選補授職例》。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通事食糧辦事,三年滿日, 考送吏部冠帶。如夷語欠通,及有過名誤事者,徑發 原籍為民。又按《會典》,凡出差,弘治九年奏准,通事 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文,不與准理。違限 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待其到京,俱令守 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又按《會典》,「弘治九年奏 准,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 商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弘治十年議定文華殿監生授職例。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 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 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 「弘治十一年,奏准外國奏討通事,及考收藝術人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奏准南方海外諸國,不必差 官送還,如果原來通事,別有事故,夷人奏討不已者, 禮」部奏請定奪。又按《會典》,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 弟,立教師,教習有成,遇缺即時選補,其教師亦量陞 授。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 之士,及致仕退閑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 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六壬龜卜 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弘治十三年「奏革勳爵,保舉教師。」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從吏部選除。 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陰陽學,保送太醫 院、欽天監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 學官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 醫官員缺,於內保送選用。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 並准此行。」

武宗正德六年增設四譯八百館及鑄印局儒士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

按《大政紀》,正德六年九月,禮部尚書費宏奏,鑄印局 於食糧二名之外,預處聽缺四人,習字四人,著為令。 鑄印局額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食糧儒士二名,及滿 將補,投考者不下數人,請託者半之。當事者每難於 處分,故宏奏此議。數十年內,投考及請託者皆絕。 正德十一年奏准欽天監官考選送吏部銓注例。 按《明〈會典〉》:凡本監官陞遷,俱從禮部考選,查擬移咨 吏部銓注。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科有缺,選本科專業 精通者送補。

正德十四年題准:「欽天監各科教習肄業勸懲法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 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 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 月考試。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 提督。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一本, 存」留,備照一本印封,送部查考。每年終連《人簿》送部, 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如 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正德十六年,定「選補樂舞生例。」

按《明會典》,「凡太常寺官,協律郎、司樂,以掌樂教師、執 事樂舞生選補。天地、山川壇并各陵祠祭署,奉祀祀 丞,以樂舞生選補。神樂觀提點、知觀,於奉祀祀丞內 選補。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除。其曾經問罪者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