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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員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內祀丞 推補,丞缺以樂舞生選補。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通事頂補及考劣黜革例又定武英仁智等殿書辦會同館醫士授職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通事丁憂,緣事未結,俱不 作缺。」其有見缺十人以上,及一國全缺者,照舊行各 邊鎮巡官,訪保精通夷語,身家無過,人物齊整,字畫 端楷,語音洪亮者,每缺起送二人,前來補考。又按 《會典》,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 者,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其 有資稟年歲,尚堪教習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又按《會典》,凡武英仁智殿書辦,舊例於御用監食。

糧辦事,十年給冠帶,又五年授序班,仍舊辦事。嘉靖 元年議准由禮部儒士選補者,三年給冠帶,又三年 授序班。由白衣辦事者,六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又按《會典》:嘉靖年間,建世廟四郊太歲神祗壇、及

九廟供用樂舞生二千二百名,後裁革八百餘名,止 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又按《會典》,會同館醫士二 名,嘉靖元年奏准,歷俸三年與冠帶,再三年給食米 一石。又三年醫治功多,陞授吏目,仍在館辦事。其見 役年久,未授恩典而遭丁憂別故者,止令一人兼管。 俱有事故,借撥一名,扣筭役過月日,抵作本院實歷 之「數,不許夤緣補缺。」

嘉靖二年奏准、「刑部醫士冠帶」例。

按《明會典》:「刑部提牢廳醫士一名,嘉靖二年奏准,歷 役三年,勤勞有效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仍舊 在廳用藥。」

嘉靖五年,營建宮殿,匠工乞恩授錦衣官。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五年二月,太監張忠以營建宮 殿,為匠工,乞恩報秩為錦衣千百戶者,計六十八人, 皆從之。科官鄭自璧力諫,不聽。」

嘉靖六年奏准、考校醫士例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考校醫士,除藝術不通及 老疾者,俱為民。其年壯可進者,俱令教師教習,定與 課程。一年四考,約有成材,禮部會考,分別等第:一等 送御藥房供事,原係本房者,量授職事;二等給冠帶, 發回本院辦事,原奉例冠帶者,與支雜職俸給;三等 照常當差。良醫大使有缺,於二等、三等內考送吏部」 銓補。在外人役,醫業精通者,一體收考,量為取用。 嘉靖九年,奏准各營《惠民局醫士出官法》。定南京樂 舞生額。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奏准,各營醫士辦事三年勤勞 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又按《會典》,「惠民局醫 士三名,嘉靖九年奏准,本局大使、副使歷俸九年,陞 本院吏目,仍理大使、副使事。」又按《會典》,「南京神樂 觀樂舞生三百五十名,嘉靖九年題准,革去樂舞生 五十名。」

嘉靖十一年議准,「欽天監官生升補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議准天文等科八品、九品官 員缺,將本科食糧十年以上人役考補。其職專雞唱 報時官,必選年力壯盛、聲音洪亮者,不在食糧十年 之限。監正有缺,於監副內推補。監副有缺,於各科六 品、七品及挈壺正、主簿等官歷俸年深并考滿加俸 者推補。如無年深加俸官員,寧懸缺以待。各科六品」、 七品官員缺。於八品官內考補。《保章挈壺》員缺,於該 科「司曆、司晨博士等官考補。」司曆、司晨博士員缺,於 該科專業人役內考補。

嘉靖十二年議准太醫院醫士醫生考校補用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議准,本院醫士醫生,不分新 舊,不許立定頂補教習名色,通令習學本業,按季考 試。每年終呈送禮部,委該司會同考校,驗其有無進 益。如無進益,量加懲治,甚者住支月糧。其有畏避考 校,託故曠役者,一體究治,三年滿日,通送禮部,督同 本院堂上官出題嚴考,分為三等:一等送御藥房供 事,二等給與冠帶,與三等俱發本院當差。遇有御醫 吏目員缺,將本房一等人員送部再考,擇其術業精 通、操履端謹者,御醫於吏目內銓補,吏目於醫士內 銓補。遇有良醫大使等項員缺,於二等人役內如前 考補,定擬職事,咨送吏部,照缺填註。若」將不係御藥 房供事人員、朦朧推舉者,聽禮部參究

嘉靖十五年題准「各省起送名醫、及聖濟殿醫士,考 滿陞用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通行浙江等十三布政 司并南北直隸,不許起送名醫。其各部報考到部醫 人,俱發回原籍,候該院缺人供事,另議行取。」又按 《會典》,「聖濟殿即御藥房,嘉靖十五年改建。凡支雜職 俸冠帶醫士并冠帶醫士,內殿六年外差,九年各滿 日考陞吏目吏目,六年考陞御醫。」

嘉靖十七年奏准、通事序班加秩、及題參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 謹,譯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如有恣肆曠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