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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止許在省守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嘉靖三十年題准、《通事給假規避查革例》。又定樂舞 生額。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 年,給假違限至六箇月,托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 卯至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通事以下聽本 部徑自查革。」又按《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陵祀日 增,酌定用舞樂生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 仍革去,永為定例。

嘉靖三十二年,更定樂舞生額。

按《明會典》、凡樂舞生,舊額三百名。嘉靖三十二年裁 革十名。三十六年裁革二十名。今存二百七十名。 嘉靖三十年,題准通事伴送暹羅使臣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暹羅國使臣告稱:驛 遞刁難,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福建布政司交 割。」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通事押送女直貢人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女直夷人貢回還,差 通事序班押送出境。」

穆宗隆慶四年題准天文生支糧頂補例

「按明《會典》,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斗,陰陽人四斗,俱 照醫士、醫生例。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斗。隆慶四年 題定人數,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 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又按《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 先儘嫡男頂補。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 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隆慶五年,定「醫士撥差告補」例。

按「《明會典》,凡醫官醫士撥差,隆慶五年奏准,內府書 堂等處,准照邊關事例,一年一換,邊關差一次,及書 堂等處差二次者,俱准作二年論」,與司禮監三大營 等差一體扣筭,九年滿日陞官。又按「《會典》,凡醫丁 告補,隆慶五年奏准,查係年近嫡派子孫,方准行院 結勘,送習學三年,通候類考,考中方准補役。如嫡派 無」人,或不堪補,其親枝弟姪人等,果係自幼報冊堪 以作養者,亦量准一人,一體習學考補。其年遠難憑, 及旁枝遠族,不許一概妄告。如各科缺役數多,本部 另行議請選取其實在醫籍人戶,各以正枝一人為 戶首。備查宗派立冊以後,止據見在各戶覈實造報, 冊有離任回籍等情,必要赴部告明,給與定限。如私 自逃回及故違期限者,查革。年遠不明,妄行告收者, 不准

神宗萬曆二年議定太醫院員役差撥例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定:應差員役,遇有九年差撥, 先儘內殿考出二等醫士,次及二等冠帶醫士年深 者,又次及內殿考出三等醫士。如缺少人多,即與挨 撥內府書堂等差,候有九年差缺,仍與改撥。其餘醫 丁子弟,新充醫生,及新考納銀冠帶醫士,止許挨撥 內書堂及邊關等差,遇有九年差,俱不准撥。」

「萬曆四年題准,仍差通事伴送」及咨吏部注冊例。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兵部差官不諳夷語,致各 夷沿途生事益甚,仍差通事序班押送。」但有不自檢 飭,不能鈐束夷人,許所在官司申呈參革。又按《會 典》,萬曆四年奏准,通事序班官給由,或遇公差,或發 回習學補考,或候對考官,每遇季終,不拘人數多寡, 禮部查明類考、咨送吏部。其緣前各項、不能盡如俸 滿之期者、須明「註咨」內

萬曆五年題准「各營刑部醫士考用例。」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題准各營醫士候九年考補吏 目。又題准刑部提牢廳,候九年考補吏目。」

萬曆七年,增「暹羅館生及譯生支米例。」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取本國人為教師, 選世業子弟習學。」又按《會典》,「凡四夷館習譯監生 子弟,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 帶,全不通者黜退。」又按《會典》,「萬曆七年議准各館 通判員役,指稱引領交易、替代使用名色,科斂貢夷 財物者,禮部悉心體訪,責令提督主事不時呈報。輕 則徑」自處治。重則具奏論罪。

萬曆九年題准:「醫丁以嫡枝繼業」及撥差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醫丁如一戶缺人,准令通 曉醫業,嫡派子孫一人補役。然必自幼報名在冊,或 原籍起送到部,方與准行。若冊內無名,及無起送公 文者,不准。至於見在供役者,止許丁男一人習學,其 餘不得一概告收。」又按:《會典》萬曆九年題准:二等 聽差員役,除內殿考出六年已滿,與外差九年已滿 者,「止許候考吏目不准再差。及醫生新充醫士習學 醫丁子弟新充醫生,雖考居三等,止准撥內府書堂 等差,俟其下次大考,給有冠帶,然後撥以九年之差。 其餘凡係冠帶醫士,不拘新舊,并納銀冠帶醫士先 年曾經大考,今次仍居二等者,俱准撥九年差缺。原 奉差未滿者,准其照舊供役。未差者,一」照《考案》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