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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四日

上諭禮部:「天文關係重大,必選擇得人,令其專心習」

學。方能通曉精微。著選取官學生。令其與漢天文生一同習學。有精通者俟該衙門缺出。考試補用。作何選取習學。爾部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每旗選取滿洲官學生六」

名。漢軍官學生四名,交欽天監分科教習,有精通者以本衙門滿漢博士補用。又題准:滿天文生照無品級筆帖式給俸。又

諭:「給與天文生從九品頂帶,照例補用。」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覆准各衙門通事概行裁革。」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十四年題准供事效用員役,役滿考試,三」

次,不合式者停其除名。仍准考試三次,不到者除名。又按《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每旗裁滿洲天文生四名,漢軍天文生三名,止留每旗滿洲天文生二名,漢軍天文生一名。又裁漢天文生八十名,現在滿天文生十六名,漢軍天文生八名,漢天文生八十名。」 凡考校各科滿漢天文生,每歲聽本監考校,稽察術業。如「旗下天文生缺,本監行文國子監,取官學生選補。」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刑部添取醫士一名醫治。」

病犯,照例給與藥價銀米。六年差滿,咨授吏目。康熙三十四年。

十二月初十日

上諭「大學土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傅臘塔、索訥」

「和圖納,侍郎朱都納、馬爾漢,學士宋柱、齊穡、傅繼祖、綏色革職及候缺官。又進士、舉人、秀才、監生俊秀無品級筆帖式、筦庫之士,有願自備馬匹牲口往軍前效力者,凱旋之日革職者,以原職用,候缺官及進士諸色人,以應陞之職先用。若或被傷及陣亡者,革職者以原品恩卹議敘。進士以下,亦照職官一體恩卹」 《議敘》。廢官中或年老有疾,不能身赴,願以子弟代者,亦照身赴例,視其原官給賞議敘,復其原官。敕兵部傳諭八旗及內府佐領,察前往效力人數具聞。康熙四十七年、

一禮部准太醫院題、「為俯陳愚忱、仰祈」

睿鑒事。會議得太醫院奏稱、「臣衙門職司調攝」、所賴

選用得人,則職事修舉,所屬

御醫、吏目、醫士、醫生統計之。似覺備數有人。而分司

之實,屈指可盡。且邇來內值既多,外差不少,若遇緊重差遣,分身無術,致於貽誤。請於民醫內立法,訪求每科揀選數員進院,以備差遣。更有請者,自後揀選進院者,不拘資格,如原係舉貢生監有職者,效力年久,歷有成效,邀

恩爵賞、竟於伊等原銜、准其先用。若係布衣、仍照醫

士生補用等語。查太醫院既稱現有

御醫吏目等一百零五名,每日各處該班需用一百

「十一名,若另有差,俱於各值內那移差遣,差多人少,實不敷用。應如該院所請,於直隸各省名醫及舉、貢、生、監原有職銜人員內,如有精通醫理,情愿效力者,酌量添二十名布衣,於該院具呈。其舉、貢、生、監有職銜者,自取該地方官執照,亦於該院具呈,該院揀選備用。如果效力年久,歷有成效」 ,布衣由醫士生照常「補授外,其有職者,該院將應用情由,開列具題,移送到日,臣部轉行吏部,於伊等應用之缺,准其先用。」 至醫院衙門關係甚重,其

御醫吏目醫士等員、年老有疾、不能行走者、具呈該

院具題「准退。」 嗣後年老有疾告退者,該院詳查驗實,具題准退。若病痊仍在該院具呈,准其原缺補用。若有推諉托故,不行具呈,在外行醫者,或經該院查出,或被傍人首告,將行醫之人交與該部嚴加議處。若非年老有疾,該院徇情具題告退者,將該院院判亦一併議處。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奉

旨:「依議。」

一、欽天監為咨查假冒,以杜弊端事。照得本監係為邦首務之區,所有欽定額設天文生輪值觀候,分推七政,關係重大。現在諸生不無年老事故等情,屢屢乏員應用,所以收錄。有情願學習本監術業人員,准其肄業。倘內有假冒情由,先經暫給《硃標》執照為憑,誠恐日久弊生,故爾本監于四十八年正月內停止給照。有情願肄業者,行文查其年貌、籍貫相符,取具該生里鄰甘結并地方官印甘結,送監存查,以為將來補用之據。除康熙四十七年以前給照諸生外,四十八年以後肄業諸生如有本監執照,即係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