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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令該地方官指名申監,稽查冊案有無其名,真偽立見,以便分別究治。為此合咨貴院查照,煩為轉行各屬知照可也。

雜流部總論

《禮記》:

《王制》

「凡執伎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伎以 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出鄉不與士齒。仕於家者,出 鄉不與士齒。

《不貳事》,則所業彌至于精;《不移官》,恐他職非其所長。以伎名者賤,為大夫之臣亦賤,故不得與為士者齒列。然必出鄉乃爾者,于其本鄉有族人親戚之為士者,或不忍卑之故也。大全嚴陵方氏曰:「《莊子》曰:『能有所藝謂之伎』,則凡執伎者不足以德論之也,特論其力而已。『適四方』,謂有故而之外也。『臝股肱,則所以宣手足之力也。『決射御』,則決勝負于射御也。此其所以為力與伎,不止于射御,而此止以是為言者,以二伎尤論其力故也。射則《周官》之五射,若曰『白矢、參連之類;御則《周官》之五御,若鳴』』」和鸞、逐禽左之類,醫則醫師之類,卜則卜師之類;百工,則土工、木工、金工、石工之類。以此類之非一,故以百言之,以其興事,故謂之工焉。凡此者,蓋執伎之名也。不貳事,則欲其無異習;不移官,則欲其有常守。出鄉不與士齒者,以執伎之賤,不得與執德者論長幼也。然必出鄉而後不與之齒者,以鄉黨尚齒故也。延平周氏曰:「先王不責備於人,苟有一藝,皆得與於有司而食於上。然古之學者以禮樂為始終,而未嘗不從事於射御,雖孔子亦曰:『吾何執,執御乎?執射乎』!此則以射御為執伎之賤者。蓋古人之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然後游於藝可也。」果道不能志之,德不能據之,於仁又不能依之,而止游於藝者,此上之人所以賤之也。不貳事移官,非執伎之所能也。執伎為百工,仕於卿大夫,為家臣,不與士齒,所以貴其為士也。古之為士,其貴於鄉如此,此人人之所以遠恥而有常心也。

雜流部藝文

《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唐·韓愈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 駿奔走,以役于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 其人力以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 籩駿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于是選大夫、士之子弟 未爵命者,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 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歲。歲既久矣,于是乎命之 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學生或以通經舉,或 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贊于 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曠日經久, 以所進業發聞于鄉閭,稱道于朋友,薦于州府而升 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 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 德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議者謂學生 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 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 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 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家祟儒勸 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 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專,敬之至也, 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日月,然後 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 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 其志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 是之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恆掌其事,而隳壞 其本業,則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 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 變,利于其舊不什,則不可為已,又況不如其舊哉?考 之于古則非訓,稽之于今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 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亦不得其 理矣。

方技傳序          元史

「自昔帝王勃興,雖星曆、醫卜、方術異能之士,莫不過 絕于人,類非後來所及」,蓋天運也。元有中土,鉅公異 人,身兼數器者,皆應期而出,相與立法創制,開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