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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四,置吏七;水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 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御史臺,乾道并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 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 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 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臺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 書史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祕書監孔目官、表奏官、 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祕閣圖籍 孔」目官一人。

祕書省置直閣,分案四,置吏八。中興,分案四:曰《經籍》, 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 書官各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 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專知 官一人。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 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殿中省「尚衣庫,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內衣 物庫,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新衣庫,典十人,掌庫 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庫,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太常寺分案五,置吏十有一。隆興二年,分案九:曰《禮 儀》,曰《祠祭》,曰《壇廟》,曰《大樂》,曰《法物》,曰《廩犧》,曰《太醫》,曰 《掌法》,曰《知雜》。裁減吏額,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 人,書表司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 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大晟府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安樂》,曰《法物》。

曰「知雜。」曰「掌法。」

宗正寺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 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大宗正司分 案五,置吏十有一。玉牒所分案五,置吏十。

光祿寺分案五,置吏十。

衛尉寺,分案四,置吏十。

太僕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群牧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 僕寺。

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曰宣黃,曰分簿。設司有四,曰表奏,曰開拆, 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又有敕庫吏額,胥 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 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 曰驅磨,曰檢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 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 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 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 五人。

鴻臚寺分案四,置吏九。

司農寺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太府寺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國子監分案八,置吏十。

少府監分案四,置吏八。

將作監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軍器監,分案五,置吏十有三。

都水監,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開封府分案六,置吏六百。

臨安府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 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 信司、排辨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檢點文字、都孔 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 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 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 十人。

按《職官志》:「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 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 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部甲庫,八選,諸司驅 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 後理,或酬獎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 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 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後理,並 出簿尉。

中書省 「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 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出簿尉。」

學士院 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 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驅使官遇大禮,從 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 御史臺 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 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禮,出錄事參軍,試 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係 諸處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 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 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禮,從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 職,後行出借職,予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 直,前、後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