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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三年十一月辛未。裁定百 司吏額。

度宗咸淳七年三月詔減內外百司吏額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各官屬府史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尚書省,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 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為三十人。進士十人。 宰執子、宗室子十人。密院、臺部、統軍司令史十人。漢 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譯史十四 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譯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 高麗、夏國、回紇譯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諸部通事六」 人,曳剌二十人,走馬郎君五十人。

吏部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吏人如宰執,保 奏人材,不入常例。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 人。

戶部。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 五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禮部,令史十五人。內女直五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兵部,令史二十七人。內女直十二人,譯史二人,通事 二人。

刑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人。驛史五人。通事 二人。

工部。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都元帥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漢人 令史六人。譯史三人,女直譯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 通事,女直三人,後作六人,承安二年復作三人,漢人 二人。

樞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 人,吏員轉補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紇》譯史一 人,曳剌十五人。

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 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 史三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一人。通事三人。」 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 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 國史院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

審官院。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 舉人擇充。

儀鸞局。司吏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頭面庫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 底例。」

段匹庫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本把八人。

雜物庫: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太府監左藏庫本把四人:

右藏庫本把四人。

萬寧宮提舉司,本把五人。

大興府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 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 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 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 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 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一人, 「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諸京留守司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 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 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 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 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史,「上京、北京 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抄寫一人, 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使百人。

上京提舉皇城司,司吏一人。

按察司,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 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 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 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 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 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諸總管府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 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 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 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漢人戶十八萬 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 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 「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 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譯人,咸平三人。河北 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各二人,餘各一人。通 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 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