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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又按「《會典》,凡吏員 一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布 政司,并直隸府州縣吏典,各以三年考滿給由。其倉 攢典,以周歲為滿。稅課司庫局攢典,考滿之日,隨即 交割明白,給由府州縣倉攢典,將經收糧斛,支銷盡 絕,「方許給由。府、州、縣吏典考滿,當即給由。如布政司、 府、州、縣過違一年,直隸并在京過違半年,給由到部, 俱送法司取問。如不過違者,隨付司封,照依資格撥 用。」又奏准: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 書吏內陞用,再歷三年,給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 部,不許一概縣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 衙門,及王府長史司。託故不給由者治罪。又按《會 典》,凡承差知印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 三年考滿,役內無私過雜職內,用有私過充吏役。 又按《會典》,凡吏員資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 門送到考滿吏典,於在京對品衙門內用。在京各衙 門考滿吏典,照依資格陞用,「無缺借用,仍支合得俸, 裁革減併吏,對品衙門用。借撥者,支前役俸。」農吏、罷 閒官、生員、監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撥用,各支本等 俸。其五品以下衙門吏典,該與俸米食米者,照例支 給。若罷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撥用,止支九 品衙門司吏俸一石,工滿并為事斷發吏,遇缺撥用, 月支米五斗。每月通類行移各衙門收役。又按《會 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 三十六箇月考滿,給由赴京聽用。」又按《會典》,「凡戶 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許用江、浙、蘇、松人。」又 按《會典》,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 其有自首,行勾日淺,未曾撥補,准首仍送著役。若及 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 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 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又按《會典》,凡法 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 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 轉撥著役。今在京者,劄順天府。其係收查發落者,如 有干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 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 日期。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又按:《會典》二十 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翰林院考試,中式者,送國子 監讀書。其入學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 洪武二十八年,定吏役僉充例,寬《歲貢試不中充吏 限》。

按《明會典》,「吏員兩考,役滿起送到京,參撥各衙門,各 有資格。」後又有辦事之例。按《洪武禮制》,與諸司職掌 及諸事例,互有異同,今不備著。又按《會典》,凡僉充 吏役,例于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 但曾經各衙門主寫文案,攢造文冊,及充隸兵與市 民,並不許濫充。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軍戶五丁者 充吏,四丁不許水馬、驛站、貼軍、雜役、養馬等項。人戶 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許民戶,兩丁識字,亦許勾 充。又按《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 復學,停廩肄業,限次年再試。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 復不中者,照例充吏。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

按《大政記》:「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以 九年考滿。按《明會典》,凡給由違限,洪武三十一年 奏准,吏員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及侍親等項,託 故在閒,已經官府問斷,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又 按《會典》,「凡吏員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兩 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皆以九年滿出 身,後」定以在外兩考、在京一考為滿,從七品出身。一 品衙門提控,《洪禮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項 吏員,出身亦多不同。二品衙門都吏,正八品出身;一 品、二品掾史、典吏,二品衙門令史、典吏,亦同。內府門 吏從八品出身。三品衙門令史,正九品出身。三品衙 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從九品出身;四品衙門典吏, 五品衙門司吏典吏、書吏,雜職出身六品至九品,併 雜職衙門吏典,都察院各道吏典

成祖永樂八年禁以刀筆吏為御史

按《名山藏》永樂八年十二月諭吏部尚書蹇義,「毋以 刀筆吏為御史,著為令。」

永樂十一年奏准、考滿給由遷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 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 軍種田。」

永樂十七年奏准、承差升補知印、及承差知印選用 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 院知印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三年滿日考 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 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 用。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