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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遞運所司吏典吏

各水馬驛驛吏。

各巡檢司司吏:

按察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司獄司典吏,架 閣庫典吏。」

鹽運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鹽倉攢典,批驗 所攢典庫攢典,鹽課提舉司司吏、典吏,鹽課司司吏, 各都指揮使司令史、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斷事司 司吏、典吏,架閣庫典吏。

各衛令史、典吏,千戶所司吏,鎮撫司司吏

各守禦千戶所司吏:

王府長史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典簿廳,典吏一 名。儀衛司司吏一名。群牧所司吏一名。典仗所司吏 六名。審理所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典膳所、紀善所、奉 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司吏各一名。典 吏各二名。倉攢典一名。庫攢典一名。

憲宗成化二年始令京外吏員納豆選用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吏典,有 辦事一年以下者,納豆一百石;二年以下八十石,三 年以下六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其辦事一 年以下納豆二百石;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三年以 下一百石,送吏部免其京考,給與冠帶,即照資格挨 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當該吏典,有著役一年 以下,納豆八十石,二年以下六十石,給與冠帶,照依 資格挨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官,有該正 從八品選用者,納豆一百石,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就於本布政司調用。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 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成化六年奏准備荒吏典納米免考選用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 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 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 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 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 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 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 遇缺收參

成化七年,「專令吏部考試役滿吏員。」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滿吏典從吏部陸續 考試,不必會官,仍照三等例行。」

成化九年,令直隸州、縣兩考吏典納米,免考選用。奏 定「廩黜為吏,免追廩糧」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 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 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 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 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 歷兩考。」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七月,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 奏,「近例,廩膳生考黜者俱追廩為民,今奉敕俱發充 吏,請停追廩之例。禮部覆奏,從之。」

成化十一年,詔定南京三考吏典考試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成化十一 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中式者就令冠帶 辦事,不中者徑發為民。」

成化十四年,停止《納吏例》。

按《名山藏》成化十四年三月十三道監察御史言:「竊 見巡撫寧夏賈俊奏稱,邊儲匱乏,欲將河南、陜西、山 西、北直隸兩考吏典及在京各衙門辦事滿者,俱令 納銀,免其考試,即與冠帶。民間子弟納銀,許充知印, 承差府州縣等吏,三年六年考滿納銀,免其赴部考 績。」戶部議為「准擬詔旨,許其通行稽之。往年陝西一 方,偶有納馬納草事例,至今朝論不以為是。堂堂天 朝,富有四海,令量入為出,用一省百,邊儲何患不充, 軍需何患不足,而為此賣官鬻爵之事?伏乞痛革前 弊,別圖長策,使邊備不乏,名器不濫。」上曰:「漢文帝從 晁錯備邊之策,後人惜其作俑。納銀足邊,後世謂何?」 御史言是,一切罷之。

成化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定「各倉場攢典冠帶守支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烏龍潭等三十五倉、并中 和橋等二馬草場攢典,週歲起送冠帶,仍要守支。其 長安等門一十一倉攢典,三年役滿冠帶。」

成化二十三年,優免丁憂起復、補辦事,月日有差。定 《考滿吏典》,分別聽選、閒住、《類奏》。改定南京考滿不中 者,免黜為民。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成化二十三 年奏准,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未及一年者補 辦。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其兩考役滿投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