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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者,免辦三箇月;已赴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又 按《會典》,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帶, 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 選,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帶閒住,每年 類奏。又按《會典》,詔南京三考役滿吏典免其赴京, 從本部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逃役分別年限著役或革退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 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 馬司勘實,具結繳報。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 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 京者,俱為民。」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不通者,斥為民。」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類試,有曳白不通 文理者,發回為民當差,不得概給冠帶。」

弘治三年奏准、守支倉攢、丁憂起復、許撥別衙門辦 事。後仍改令守支

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弘治五年停止吏典上納事例。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五年冬十一月吏部尚書王恕 奏,查得先廣平府知府王衡奏稱,納銀聽參吏典,不 諳刑名行移,不通楷書筭法,既以納財為出身之階, 必以貪財為營家之計。奏要今後或遇災傷荒歉,先 事預防,臨期賑恤,凡百長策,任其施為,不許再擬納 財充吏,永杜貪利之門」等因。本部訪得永樂宣德、正 統年間天下亦有災傷,各邊亦有軍馬,當時未嘗舉 行「納糧草、納銀兩」為監生吏典等項事例,糧草不聞 不足,軍民不聞困弊。近年以來,各邊併腹裏少有災 傷所在守土等官止圖目前分寸之利,不為國家長 久之計,輒便奏開生員吏典人等納糧草、納銀兩等 項事例。彼此效尤,遂為良策。殊不思祖宗教養生員 參充吏役,良法美意各有攸在。且如生員選於民間 俊秀子弟教養於學校,成材者科貢入監,不成材者 充吏於民未嘗不別賢否,一概濫進也。其吏役亦必 於農民之中選識字能書者充之,令其書辦文案。及 其兩考役滿赴部辦事,數年纔撥京。考滿日考中,纔 得冠帶。不中者發回為民,未嘗不問能否,一概入選 也。近年因有前例,是以在學無志生員,及未入學富 家子弟,捏作生員名色,不分賢否,有無識字,一概入 監,以圖出身,將來入仕,不知為政之道,豈不誤事殃 民?一切小民,不分能書與不能書,不分市民與農民, 一概聽缺充吏,不惟官司不得伊書辦文案,且有違 舊例,「及其三考役滿,又免考驗,一概照依資格出身, 所以多不稱職。比先年間,監生只由科貢,吏典亦循 年資,別無雜進之人,是以聽選之人不多,選法不致 壅滯,任用亦多得人。自有此例,雜進者多,以致正途 監生、吏典因而壅滯,不得出身,多者不下十七八年, 少者不下十五六年,纔得選用,年已向衰,誰肯用心 幹事,不謀歸計,甚至聽選年老,例不入選,只與衣冠 閑住。又況此等雜途所進,中間多有負債破家,頑鈍 無恥之輩。今日既知以財進身,他日豈肯以廉律己? 欲不貪財害民,天下治安,何由可得欲將納銀納糧 草等項事例,限本年四月以裏通行停止。今後遇有 災傷及邊方糧草不足,不」許再行奏開前項生員吏 典人等納糧等項事例,貽患將來等因。弘治元年三 月初四日具題,奉聖旨:「是。欽此。續該巡撫山東左僉 都御史王睿、巡撫南直隸左副都御史佀鍾,各明知 道。」本部題准,再不許奏開吏典人等納銀事例,乃敢 故進。王睿既開端於前,佀鍾又接踵於後,戶部亦不 查照,輒便題准。是使後來雜進人多,選法壅滯,以致 正途循資而進者,皓首不得出身,歸怨吏部,未必不 由此也。且吏部掌天下之官吏選授之政令,戶部掌 天下之戶口田糧之政令。選法不清,吏部之責,錢糧 不足,戶部之責。茲欲補錢糧之不足,遂令選法之不 清,是自欲逃其責,而使人任其咎也。況其所得「銀兩, 不及一貴族,所積,濟人不多,壞事實大,且使詔旨不 信於天下,其為聖政之累,夫豈小哉?合無通行就便 停止。今後各處災傷,任從巡撫等官多方區畫措置。 再有奏開吏典納銀事例,聽本部併科道官糾劾治 罪。若該部不行查照,朦朧覆奏准行,亦聽科道糾劾。 如此則吏胥無雜進之途,銓曹」免壅滯之患矣。 弘治 年定給由起復限,及告撥輳考倉鹽場吏攢 承差知印到部查理戶兵二部書算出身等例。 按《明會典》,「凡給由例限,弘治間定,南直隸并各布政 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隸八箇月,違者送問。」又弘治 間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外,若一考滿後不行 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外者,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