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20

此页尚未校对

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故違收參起送 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 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 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 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近例:「吏典二考 給由到部,如違限二年半之上,暫付行查。三年之內 給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奪。若起文雖在三年 之內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 者,革役。如公文開有為事耽延,招冊明白,行查定奪。 如無事故,俱革役。」又例:三考滿後,一年之上到部,收 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奪。三年之上革役。又弘 治間定吏典給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原給 公文。雖告有所在官司文憑,亦待行勘明白方許付 撥。若將批咨申文手本內緊關年月字樣、洗改有跡、 或給批年遠遇革不倒換新批者、俱送問。又凡給 由查冊。弘治間定吏典給由查無本處造到吏冊驗 封司暫撥辦事行勘無礙。辦事滿日照例實撥。《倉場、 攢典》例同。又,凡告撥輳考,近例吏典告撥在外衙 門,准作京考,滿日給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 參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奪。九年之外者, 革役如公文明開。守缺人多在官聽補者,免查革。若 違十年之外,雖有前項緣由,仍行查定奪。十五年以 上者,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又例,凡在外補輳三考及 二考吏役內,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問衙門,招由繳 部者,不准收考。凡倉場攢典守支給由,其批內不 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 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 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凡在外鹽運司及遇 例納米等項吏典,俱送戶部查理鹽課,通關回報,方 許收考。凡戶、兵二部書算,九年考滿,中一等者依 資格出身;二等者雜職出身;三等者冠帶閒住。弘 治間定,凡承差役滿到部,本司審實,付文選司分撥 各衙門辦事。知印役滿,查明參充年月日期收考,奏 請冠帶,付文選司分撥辦事。但犯笞罪以上,俱發充 吏,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發 重歷。若役滿到部,違限隱匿過名、多歷、少歷、增減年 歲,及咨批內洗改「緊關」字樣者,俱查問。

弘治十年議准、「文華殿書辦出身、及南京各衙門辦 事吏典陞參撥補放回」等例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 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 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 大小二石,辦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 許實撥京考,若缺出,照例以次陞參。又,凡在京各 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吏部咨到, 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 用。又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行應天府撥醫看 驗,并告貧難者,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弘治十三年,定吏典患病出缺聽撥,未到告回。省災 告給,冠帶考取、戶兵二部書算等例。又添設四川土 吏

按《明會典》,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 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名缺撥補,病痊照原缺鬮補, 仍送原役衙門候參。若有姦嬾託故以圖改撥者,問 發為民。又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 者,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若延住三年 之上者行查,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 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類題給引,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門補辦。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凡 吏典願告冠帶閒住。其已撥當該者,三箇月以後方 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 結,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理、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又按《會典》:「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

撫司、泥谿、平夷、蠻夷、沐川、九姓五長官司、并各司所 屬驛站巡檢司土吏,各添設流吏。又凡戶兵二部 書算有缺,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 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弘治十四年,定「吏典」撥歷計算實俸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典撥歷,俱以實俸為准。在外布政司 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 不考揀。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 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搭撥。在外 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 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并總兵官掾史,六 部、都察院及巡撫都御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 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 守司,并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 察院、各團營并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 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 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在外各州千戶所、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