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闕詳考證〉
邪?則當削其祿而授之田,彼素不習農畝之人,何以 遽安耒耜之勞?若不然,一人為吏,則一家世其祿也。 先王之祿地固無若是多也,後者之來,將何以待之? 余嘗考之矣。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此兵賦之定數 也。甸出長轂一乘,此車賦之定數也。《司馬法則》曰:「井 十為通,通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三百 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積而至於終,則為士 徒者四百。又積而至於同,則為士徒者三千。」夫以《周 官甸法》考之,甸六十有四井,受田之民五百一十二 家矣。今士徒乃止于三十,何邪?說者以為此調兵之 法,先王寬民力之意。故兵者視農者而損,行者視居 者而益。不知王畿之兵未嘗輕出,何為而遽發之?就 如其議,則均之為兵耳。使居者處其安,而行者處其 危,得無有未平乎?司馬之所征,是固府史胥徒之所 出也。嘗考是四者之數於六官之中,蓋冢宰一官則 二千二百六十有六,宗伯一官則二千三百四十有 一,司馬則三千二百六十有五,司寇則二千六百五 十有七。四官之數,固已萬人矣。又況地官無常數,冬 官散落不傳,雖權行兼攝,官未必置,而府史胥徒未 必實有,而其數固已多矣。不調諸民而充之,其誰實 為之哉?然則是徒之征,其為府史胥徒之用昭昭也。 蓋自六鄉而至六遂,自六遂而達三等采邑,凡受私 田而為民者,其有德行道藝,則《大司徒》「『三年大比而 升之』。升于司徒則不征于鄉。其止于有才力者,則《大 司馬》立法而征之,更調迭發,以給公家之徭役焉。其 上者為府、為史,其次為胥,又其次則為徒,上以充宿 衛,下以給官府。其在官則祿于四郊,其任事則止于 一年。其受代而去,則復業于百畝。一人去之,一人居 之。」今之為吏者,乃昔日之為民者也,又後「日之為吏 者也。」閭閻之利病,田里之囏阨,夫家之眾寡,牛馬六 畜之登耗,政事法令之可否,上下相諳,彼此相恤,更 處而迭為之,吏無所病於民,而民無所苦於吏。先王 維持天下之政,故不惟公卿大夫士而已,雖府史胥 徒亦有助矣。
禮記集說
《府史胥徒》
六官,府史胥徒只食一萬九千夫。《太平經國書》或曰: 「徒即今之當直騶從也,胥即今貼司也,史即今掌文 書者,府即今架閣主管守籍者。」以太宰一官論之,自 太宰至宰夫卿一,中大夫二,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 十六,下士三十二官。若是其眾,只用徒百二十人,不 知如何用得過了,可以得一一使令,何也?又不知此 項是何等人,抑不知于何處發調耶,抑更番耶,抑長 充耶?若發調,則何處而發調?若祿食何處而取給?其 隸于官耶,抑免其家徭役耶,抑不免耶?詳考五官之 屬,合管卿幾人?大夫幾人?上士中士下士幾人?府史 胥徒若干?以周之時,財賦經費若此,而官屬乃如是 之多,殆不免有冗官之患矣。故杜佑作《通典》亦云:「成 周之官六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員。」其廣若是多耶?若 一從其數,則所入不足以供所費,設或不然,缺一官 而廢一事,將又不可也。曰府史胥徒,蓋九職中間,民 無常職,轉移職事者也。以《天官》考之,凡二千九百六 人,奄人、閽人、內豎等六十四人,「九嬪、世婦、女御、女祝、 女史、女酒、女漿、女籩」、女醯、女鹽、女奚等共一千一十 六人,總食祿者三千六百八十九人。《地官》除山虞川 衡、司關、司門等不可考者尚三千餘人,以《天官》為準, 通以三千六百人為額,不限以兼攝,則六官凡一萬 九千八百人,可賦田則給之田,不可賦田則給之祿, 其祿以百畝為差。《孟子》曰:「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 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 上農夫食九人,至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 為差,則庶人在官之祿凡五等也。」今通以百畝為限, 則食祿一萬九千八百夫。王畿千里之內,提封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