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三月七日已後刱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 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各路 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 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 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准。《會同館蒙古必闍赤》, 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大德八年,定「各路先立冊籍,挨次勾補。吏員及臺院 諸司吏,俱從吏部發補,設各衙門貼書,籍記收補。」又 定利用監、行都水監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省准隨路 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府 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 吏內從上勾補。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 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又省議 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 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 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又省掾每名設貼 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後遇 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 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 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 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 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 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 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 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 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 歷一考,依例歲貢。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 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部典吏,一考之上轉 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 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 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 省寫發人有闕,于六部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 舊發各庫攢典。」又部擬:「利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 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 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 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又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 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二十 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遷用, 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給同 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創立衙門,令史比例,合于行 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 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遷用。典吏、 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大德九年,許「教授補部令史」,定京官司吏及上都寺 監歷考補充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省判,凡選 府州教授年四十以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 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 試。又: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 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 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 次收「補。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 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 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 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 者參用。」又《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翰 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于籍記 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太常寺典吏,歷 九十月注吏目。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 吏。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 必闍赤。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于到部籍記寺 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又部擬:「闊闊 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又部言:「尚乘寺援武備寺大府章佩等監例,求陞」
「加其人吏出身俸給。」議得:各監人吏,皆係奉旨陞加, 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擬。又「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 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 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又 省准:「提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 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 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 係本衙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 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和林等處宣 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 比依三倉例,六十月于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大德十年,定各路州縣挨次勾補戶、刑、禮部令史,試 選文資流官補用,及各行省臺院書吏轉補遷用之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