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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光宅元年,以京

官八品、九品俸薄,詔八品歲給庶僕三人,九品二人, 二品以下又有白直執衣二品白直四十人,三品三 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 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二品執衣十八人,三品十 五人,四品十三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 九」品各三人,皆中男為之防閤庶僕皆滿歲而代。外 官五品以上,亦有執衣都護府,不治州事,亦有仗身 都護四人,副都護長史司馬三人,諸曹參軍事二人, 上鎮將四人,中下鎮將、上鎮副三人,中下鎮副各二 人,鎮倉曹關令丞、戍主、副各一人,皆取于防人衛士, 十五日而代。宿衛官三品以上,仗身三人,五品以上 二人,六品以下及散官五品以上各一人,取于番上 衛士,役而不收課。親王出藩者,府佐史、典軍、副典軍, 有事力人數如白直。諸司直、諸使有守當及廳子,以 兵及勳官為之。白直執衣以下,分三番,周歲而代,供 役不踰境。

元宗開元十年罷五品以上仗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開元二十四年。以防閤庶僕、門夫課錢資給百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令百 官防閤庶僕。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 又按 志,先是州縣無防人籍。十八以上中男及殘疾。以守 城門及倉庫門。謂之門夫。番上不至者,間月督課。為 錢百七十。忙月二百。至是以門夫資課給州縣官。 按《舊唐書職官志》:「凡京師文武職事官,皆有防閤,凡 州縣官寮,皆有白直,凡州縣官及在外監官,皆有執 衣,凡諸親王府屬,並給士力,具品數如白直。」

德宗貞元九年五月庚申廢諸州府執刀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憲宗元和二年以五坊兩省色役歸府縣

按《唐書寧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元和二年 六月「乙丑,五坊色役戶及中書門下兩省納課陪廚 戶及捉錢人,並歸府縣色役。」

按《文獻通考》:「元和二年,宰臣上言:『聖政惟新,事必歸 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人欣喜,恩出望 外。臣等輒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 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從之。

敬宗寶曆元年六月諸司白身馮志謀等三百九人並賜綠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寶曆二年十一月己丑。詔朝官及方鎮家人。不得置 私白身。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置縣尉弓手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 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

建隆 年,詔「官不得私占課戶為差役。」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因前代之制, 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 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 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 候、揀掐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 礙役乃聽。」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 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 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 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輕 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

開寶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縣直力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二年頒募衙前弓手之法于天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募法,三人相任 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吏典試書計,以三 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 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 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于天下。 熙寧四年,罷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罷許州衙 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于諸 路,人皆便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書役願就募者不須給直詔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 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搯 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 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 事發即逃。迄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 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 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㮚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 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併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