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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二名。「各縣宜堂皂隸八名,把門二名。」「各府經歷司 照磨所直廳各四名。」各州吏目廳、各縣典史廳,各二 名。

孝宗弘治 年定倉庫稱子歲納工食銀例

按:《明會典》:「弘治初,令凡兩京公使并倉庫稱子等役, 不願應當者,每名歲出工食銀十兩。」

弘治五年定應付差官皂隸例。

按《明會典》、「凡公差官。弘治五年題准、京差并公差出 外官員、該用跟隨皂隸、俱要經由兵部武庫司手本、 方纔應付、不許濫撥」

弘治六年題准、解京皂隸、撥送各衙門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今後將該解京班皂隸,除原係 直廳等項者,照舊解正身并工食銀兩。若係各官名 下跟隨皂隸辦柴價銀兩,總收在官,煎銷成錠,上鑿 銀數成色,用紙包裹,再寫銀數,用本州縣印信封記, 差吏典或陰陽生一人,轉給批文,每皂隸十名,內選 用殷實皂隸二名,一同管送赴部交割。兵部武庫司 總寫手本,連直廳等項正身并柴價銀,通送各衙門 總管皂隸司分,當日俱總取手本回照

弘治八年題准、京官需用皂隸、著落司府、均派解部。 例初撥錦衣衛帶俸指揮皂隸二名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題准:都御史等官一百八十二 員,應撥柴薪皂隸共四百八十五名,查照原減之數, 派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司、北直隸所屬河南布政 司一百九十三名。山東布政司一百七十名。山西布 政司一百一十名。真定府七十四名。保定府五十名。 順德府三十四名。廣平府四十三名。大名府六十五」 名、永平府三十三名、河間府三十四名。著落各該司 府掌印正官,查勘所屬州縣人戶多寡,每年斟酌分 派均平。自弘治九年為始,作急差人解部,聽候撥發 應役。先將簽派過州縣皂隸名數,開報兵部,以憑查 考。後再有添設官員,就炤此例簽用。 又按《會典》:「弘 治八年題准,錦衣衛乞陞帶俸指揮等」官、經年閒住、 比與現任管事操練官員不同。除以往外、自弘治八 年九月以後、但有此等新陞官員、俱暫撥與皂隸二 名應役

弘治九年題准、「內府監生、量撥皂隸」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內府監生謄黃房屋五間。每年 量撥空閑直堂皂隸。送武選司轉送應役。一年滿日。 照例撥替看守河下房屋。

弘治十一年題准、皂隸役滿順天府給引寧家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題准、各衙門直堂看監等項 皂隸正身,應當一年己滿、新撥更替、將舊役手本送 到武庫司、轉行順天府給引寧家

弘治十二年、令起解柴薪、兵部分給各官

按《明會典》:「弘治十二年,令各處解到柴薪價銀,兵部 收貯」,該司行移應得皂隸衙門,知會各該衙門,差人 齎文赴司關領,分送各官。其改陞事故等項,各該衙 門即日查除任內應得外,悉扣還官。其續任補缺,俱 以到任之日為始,補與應得之數,年終通將收撥過 數目,類冊奏繳。

弘治十二年題准、司府州縣、合得皂隸馬夫銀兩、領 給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二年題准,自弘治十四年為始,照 近年兵部題准事例,係布政司去處,將布政按察二 司等衙門係直隸去處,將本府併所屬州縣等衙門 大小官員合得皂隸馬夫共該銀若干兩,著落該屬 州縣斟酌人戶多少,分派徵完。係馬夫者,每官一員 將銀傾作四十兩一錠;係皂隸者,每名傾作十二兩」 一錠,俱解本府交收。該上司者,著人解布政司、分送 按察司等衙門。該本府者,本府給散。該所屬州縣或 別衙門者,行文各衙門差人具印信領狀、領回給散。 弘治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皂隸、在京支領、及南京衙 門差撥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都督等官有公差在外管 守地方者,應與巡撫都御史事體相同,其皂隸仍于 在京本衙門支領。有奏要在外布政司支領者,不准。 凡南京各衙門皂隸,照例差撥,其撥剩及扣除還官 者,收貯本司,以備災傷州縣撥補。」 又「弘治十三年 題准,南京各衙門節有添設官員皁隸,就彼行移浙 江」布政司、蘇州等府,行令近京原減退皁隸州縣,照 數僉派解部,撥發應役。其撥剩并設該扣銀兩,俱送 應天府寄庫,以備取用。

弘治十四年題准皂隸工食分別加閏不加閏等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直堂把門、看監皂隸,不拘有 無閏月,每年一名止解工食銀十兩。又令各司府州 縣僉解柴薪皁隸,遇閏仍增銀一兩。

弘治十五年定王府各官給與皁隸。又定起解柴薪、 違限、皁隸到部挨撥之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郡王將軍府教授、典膳,每員皂 隸一名。郡王府教授、典膳、皂隸,民間僉撥二名,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