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人矣。」詔從其議。
正統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 司薦舉擢用。」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除授教職罷三品以上京官保舉例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 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二月,吏部尚書王直奏罷三品 以上京官各舉所知,例聽吏部自擢,從之。宣德初,學 士楊士奇以方面大職,亦任吏部,自舉未盡得人,乃 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所知,當時以為美事。行之 既久,公道者少,時人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譏,故 奏罷之。
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有才學者,聽薦舉錄 用。」
按:《明會典》「保舉之令。」「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 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 并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景泰五年令勳臣子弟教書者考中,六年授職。 按《明會典》: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書儒士一人。景泰五年,令教書三年考中者,給冠 帶,又三年授職。
英宗天順八年定庶吉士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天順八年命於午門裏東 閣前、內閣官會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憲宗成化元年定選除訓導及進士等官願就教職者聽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 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進士及 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
成化二年,定揀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揀選。成化二年題準:每朝覲年後,府佐 州縣正官員缺,將科貢、監生挨次未及者,揀選除補。 或遠方知縣多缺,將地方相應科貢、監生選補。 成化五年,令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 除補。雲、貴等處」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准雲、貴、廣 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 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寧夏、岷州二衛缺官,將 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 成化十三年,准教職以副榜舉人選用。」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御史胡璘奏:「天下教 官,乞多取副榜舉人選用。」下部議行之。璘奏:「近年以 來,天下儒學教官,率多歲貢監生,其言語文章不足 以為人師範。乞今後會試,多取副榜舉人選用,庶教 官得人而人才可成。」事下禮部,覆奏。師儒之職,賢才 所係,宜如璘言。
成化 年定在內缺官報部,在外缺官申報撫按。 按《明會典》:「凡官員作缺」,成化間定在內缺官照舊移 報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 撫按兩月一奏,以憑銓補。
成化二十三年令監生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及保 舉有司員缺。」
按《明會典》,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准:監生不願 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 名。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詔:「天下有 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 堂上及各撫按官保舉。」
孝宗弘治二年定外官考滿選用之制
按《明會典》,「凡外官考滿。弘治二年,題准該陞正七品 併從八品官員,本等員缺照舊選用。如無本等員缺, 有聽選年久,七品告願從七品,并從八品告願正九 品者,查有相應職事,挨次選用,仍支該陞品俸。」 弘治 年,定選用軍職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 類具本附選。」「凡武選禁例,弘治間定,職官人等,不 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 傳奉,沮壞選法者,職名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 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弘治六年,更定《庶吉士考選法》,令兵部推舉錦衣衛 鎮撫官員。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選, 不拘地方,不限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 志學古者,各錄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 月以裏投送禮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 訂。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 記號糊名,封送內閣,照例考選。每科取選不過二十」 人,留不過三五人。又按《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 缺。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如無, 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