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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照應得職銜陞一級,遇缺即補。凡官員赴任文憑,順治十二年議准,吏員選除,令默寫原日試卷,筆跡相符,然後給憑,隨開具年貌、籍貫,咨行該撫查驗。凡本籍迴避,順治十二年題准,外官迴避本省教職,迴避本府戶、刑二部司官,迴避本省司分,戶部、福建司因兼管直隸錢糧,直隸人亦令迴避。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滿缺陞補、除授,凡官廕監生。順治十三年

題准:一品、二品官廕生,以他赤哈哈番用;三品官廕生,以筆帖式哈番用漢軍缺陞補除授。凡官廕監生,順治十三年題准:一品、二品官廕生,以他赤哈哈番知州用;三品官監生,以筆帖式哈番知縣用。《漢缺選法》。凡分月選官,順治十三年題准單月出缺,如候補無人,盡歸大選。

諭:「候選各官,久候困苦,此後雙月大選,照甲第考案。」

行文截取,單月急選,照投供次序補用。凡內閣中書舍人,順治十三年題准,撰文中書,於舉人、貢生內選用。辦事中書,於貢、監生員內選用。吏部考取正、副卷五十名,移送內院覆考。凡選除本籍,順治十三年議准,四川乏員,佐、貳、雜職,暫照教職例,以本省人酌用。該撫分別彙報吏部,聽經略調補。後停止。凡各省開「墾荒田。」 順治十三年

諭「有能墾地至二千畝以上者。酌量授官。」凡官員

遙授:順治十三年題准、聽選舉、貢、監生、老病不願出仕者。撫、按歲終、類冊報部題授。應得散官

漢缺推陞。凡內閣中書舍人,舊例論俸陞用。

順治十三年題准,止加職銜久任。又議准推官、知縣有未完錢糧,或係災荒蠲免,非本官逋欠者,應准行取。又令停大府知府保舉例。凡保留久任舊例,軍前與河工等處官員,該督、撫題留者,吏部酌量議覆。順治十三年議准,戶、兵、刑三部郎中,許保留久任,俟有成績,加一級優陞司、道。又議准,郎中歷俸三月,有應久任者,即行具題移咨註冊,過期不准。《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順治十三年議准,兵部武選、職方兩司郎中,及管紅本司官,戶部、雲南、福建、廣西司郎中,及坐糧廳司官,禮部儀制司郎中,刑部十四司郎中,工部營繕司郎中缺,不拘資俸,選擇咨部題補。《凡親屬迴避》,順治十三年題准,現任三品以上堂官、其子弟不得考選科道。若父兄赴部候補、而子弟現在科道者、查照資俸調吏部主事。凡《攻城議敘》

國初酌量授官。順治十三年議准、應授參領者、改

「為阿達哈哈番。應授佐領者,改為拜他喇布勒哈番。應授半個佐領者,改為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順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滿缺陞補、除授」,凡宗人府各官,舊例啟心

郎,理事官、副理官員缺,俱由宗人府題補。經歷缺由吏部題補。順治十四年,覆准各部理事官不補覺羅。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員缺,順治十四年題准止用官學生,其筆帖式食糧三年,勤職者授為七品,更歷三年,授他赤哈哈番。《漢缺選法》:凡應選各官,吏部當堂考其身言,糊名考其書判。順治十四年,題准停止「考試,身言、書判,州、縣亦不必分為三等,一體取選。」 凡中書科恩廕中書舍人,順治十四年題准「驗到即補,無定額。」 凡貢監生,順治十四年,議准上卷以知縣用,中卷以州同、州判、縣丞用。凡軍前效用官員,順治十四年,議准開復地方州縣正印官不得濫委,必擇舉人、貢生才力堪任者,委署,察明科分,具題實授。凡遇敵水戰,順治十四年題准:「《登跳》頭等船,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註冊。《登跳》二等船,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註冊。」 《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註冊。俟後得功,積至三箇頭等者,准授官職。如追退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在船頭目率領攻戰官員,各照所跳船隻,與第二人同。其餘官員及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與第三人同。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滿缺陞補、除授」,凡外省將軍、漢總督、城守

尉邊門筆帖式員缺舊例將官學生補授,八年滿日回京候補。順治十五年題准將候補筆帖式烏林人擬用《漢缺選法》凡開缺順治十五年議准、各官有缺、科抄咨文到部送司、即命單開、不得遲誤。按日登記缺簿呈堂稽考。凡鴻